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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8.17 四川省查看:1749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1-29 21:19 编辑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提到说明书中部件具体位置不清、尺寸不详的问题,如果针对上述问题作答后,权利要求书是否需要一起修改并主动要求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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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专家们在么?

    2017/08/17 23:3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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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这部分 可以不修改 只改说明书

    2017/08/18 16: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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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谢谢!

    2017/08/19 11:2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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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这是实用新型的审查吗?

    2017/08/19 11: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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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8-19 11:31
    你这是实用新型的审查吗?

    是的

    2017/08/19 18:2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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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仅仅在法律规则的层面上考虑这个问题,如果说明书改了,而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我认为有可能会存在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的。

    2017/08/19 22: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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