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A22]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答辩,请各位高手帮忙!

发布时间:2017.08.12 河南省查看:2487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7-8-13 16:22 编辑

本申请B是2017年1月份,另外一份实用新型C是2017年4月份授权,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的装置(A+B)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本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A+C构成了本申请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样从属权利2-8也明显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但是,都是在同样的装置A上,通过附加另外一个装置(新的装置B和2017年4月份授权装置C的形状和结构不一样),但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请问各位如何答复才可以说服审查员,谢谢各位了!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指南部分有关于本领域……直接置换的解释。
    只有对比文件与本身请都具有的,相同功能的,并且结构类似的,才能够被认为是直接置换。

    2017/08/13 16:17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2楼
    默默的飞 发表于 2017-8-13 16:17
    审查指南部分有关于本领域……直接置换的解释。
    只有对比文件与本身请都具有的,相同功能的,并且结构类似 ...

    没有解释,只有举例。

    2017/08/13 16: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可以用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答吗

    2017/08/14 14:4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嗯,好的,感谢各位的热情回复,我看看相关的例子,有好的结果后再进行经验的分享

    2017/08/15 16:47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
  • 第5楼
    同样的系列申请,有一个已经授权,而这个经过权利组合修改和对审查员认真答复后,确遭到驳回。。。。。

    请教大家该怎么样去进行后续的处理

    2017/09/01 11:4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6楼
    我以前有个实用新型也是被审查员给揪住了。我就是举例子。
    我那个专利是在空心管的出气末端装有消音棉,起吸收噪音的作用。审查员找的对比文件是在空心管的进气端装有消音棉。
    我举例是:口罩和内裤都是覆盖在消化道的两端,请问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吗?反正我那个是通过了。

    2017/09/03 23:32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