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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青教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认定研究 以(2016)最高法行申36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为考察对象

发布时间:2017.08.11 浙江省查看:2972 评论:15

冯晓青教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认定研究 ———以(2016)最高法行申36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为考察对象                                        时间:2017-08-08 ?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冯晓青 ?点击:623 次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认定研究
        ———以(2016)最高法行申36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为考察对象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旨在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外观设计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和专利法制的权威性。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判断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准,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作为认定原则,防止将设计要素的相似等同于外观设计的相似。在部分设计要素相似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差别部分对于授权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带来的显著性影响。对于具有特定朝向的外观设计产品,特定朝向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更显著的影响。(2016)最高法行申36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研究。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设计特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具体链接如下:
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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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领果子

    2017/08/11 11: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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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jacksonled 于 2017-8-13 23:17 编辑

    谢谢楼上的支持。

    现在明白了吧,复审委不是不懂,而是他们非常懂,他们就欺负你懂不懂,欺负你请的代理律师懂不懂,如果你自己不懂,你请的代理律师又是水货,那么你又不坚持,那么你就等着输。

    复审委,各级法院,故意制造各种概念来偷换比较对象。

    可以说,本文是学习外观专利的经典法律条文,而且根据我了解的发明人的,凡是市场价值很大的产品,如果你不给复审委送钱,复审委就把你的无效。

    他们偷换的概念有:
    1 不是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而是站在专业的设计人员的角度来比较;
    2 不是对整体形状进行比较,而是故意任意的拆开各个设计元素,然后虚构设计特征,然后对这些虚构的设计元素进行比较;
    3 故意虚构一个新的设计特征:花瓣状单元
    4.故意虚构各种比较对象:盆体(也叫盆壁,整体观察),花瓣转单元(把盆体的任意一断圆弧拆开了虚构一个新的设计特征),盆底中心(整体观察),数量的增加(把盆体,盆壁的任意一断弧拆开了,然后假设他们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单元),使用后(审查指南规定的是使用时,而不是使用后)
    5. 明显区别比较的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区别,结果他们要求你比较创造性。

    2017/08/11 16:5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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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jacksonled 于 2017-8-13 10:46 编辑

    大家碰到如下几个人了,一定要小心又小心,这几个人坏的很,他们都是一伙的;
    复审委:程云华  李金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江建中
    北京高级人民币法院:潘伟,孔庆彬
    最高人民币法院:李嵘

    这几个人是有组织的,有预谋的会无效你的专利,

    2017/08/13 10:2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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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北京高院的潘伟,是人大的博士,北京高园的庭长助理,查询了他审理的案子,结果没有发现他审理几个专利的案子,几乎都是只审理了商标的案子,

    他人矮,脸黑,心更黑, 外观设计里公然当庭要我比较创造性,

    2017/08/30 22: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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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学习下

    2017/08/31 12: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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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大家来看看最高院的这个傻X 李嵘的判决,最后一句: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我查了好多次这个解释的规定,压根没有找到第74条的解释,


    难道是他自己编的第74条吗?

    2017/09/01 23: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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