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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0 湖南省查看:3859 评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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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8/10 22:48 [来自天津市]
3165686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8-10 22:482、初审。
2017/08/10 23:00 [来自湖南省]
3165686 发表于 2017-8-10 23:00谢谢,刚才查了一下这个帖子http://bbs.mysipo.com/thread-524455-1-1.html
2017/08/11 09:03 [来自北京市]
syd4182
2017/08/11 11:34 [来自江苏省]
syd4182 发表于 2017-8-11 11:34看有没有人举报,。
2017/08/11 16:21 [来自湖南省]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8-11 09:03现在一般来说,非正常申请,只是在专利申请的案卷上,以某种形式打上个标记。后续的审查工作,会参考这个 ...
2017/08/11 16:2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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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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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9269_gqkfka
2024-03-25 11:22:24
好怕一直这样没案子下去
吕洞宾
2024-04-05 16:42:59
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李工仲明
2017/08/10 22:4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3165686
谢谢,
刚才查了一下这个帖子
http://bbs.mysipo.com/thread-524455-1-1.html
里的申请的法律状态,查了10多个都是“实质审查的生效”,
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帖子的里的专利申请不是非正常申请?
2017/08/10 23:00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现在一般来说,非正常申请,只是在专利申请的案卷上,以某种形式打上个标记。后续的审查工作,会参考这个标记。
2017/08/11 09:0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yd4182
2017/08/11 11:3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3165686
请问谁来举报?
2017/08/11 16:2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3165686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并没有说明什么时候判定,只说如何处理。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7/08/11 16:2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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