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8月1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办法需要提供的现有技术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7.08.07 海南省查看:3628 评论:4

8月1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办法需要提供的现有技术是什么意思,自行选择两篇对比文件可以吗? 不需要做检索报告吗?还是也可以做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对比文件为现有技术。


分享

收藏(2)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不做检索报告。
    当然如果有检索报告,省局审批会更好。

    2017/08/10 22:2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2楼
    你是说申请提交有这些程序吗?!

    2017/08/11 21:5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2017/08/15 14:3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修改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各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纷纷采取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在此背景下,对原《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六十五号,下称原《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2017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并于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一)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二)完善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


    除了原《办法》中规定的与国家产业相关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


    (三)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四)优化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适用范围

    (一)优先审查适用哪些申请或者案件?
    为解决现实需求,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等问题,新《办法》明确了优先审查适用于下列申请或者案件: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二)哪些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为鼓励优势产业发展,满足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创新主体“快获权”的需求。新《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6种情形: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哪些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主要针对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 解决目前专利制度运行中突出存在的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新《办法》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办理手续


    (一)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申请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专利权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此外,为了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对优先审查的数量有无要求?


    在保证审查质量和总体审查周期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现有审查能力范围内提供尽量多的 优先审查资源。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三)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什么申请方式?


    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则没有申请方式的限制,建议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采用电子请求方式以加快案件审查流程。


    (四)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时机是什么?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

    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对于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都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五)提出优先审查请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有同日申请的,还需要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对应的同日申请的申请号。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有例外)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有例外)


    目前,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还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


    (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指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七)“相关证明文件”指哪些?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是符合新《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新《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对于新《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向外申请的情形,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对于新《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2017/08/15 14:4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