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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有谁遇到过这样的葫芦僧?

发布时间:2017.07.13 山东省查看:1116 评论:3

上月看到一份十分奇特的有关涉嫌专利侵权而进行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奇就奇在以下几点: 1.裁定书首部申请人为一个自然人,但到了正文里申请人变成了公司S; 2.裁定书首部被申请人为A、B两个公司,但到了正文里被申请人变成了A、C两个公司; 3.事由部分说是A、B两公司涉嫌侵害了申请人S公司两个实用新型专利M、N,诡异的是,M的专利号为2013??????92.4,N的专利号为ZL2013??????92.4,上述两个专利号里的数字完全相同,经检索,M的专利号实际为ZL2013??????92.4,N的专利号为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组数字; 4.尾部这样写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按照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间应该为十五日内。 这样的裁定书估计是临时工写的吧? 裁定书签发日期是6月6日,至7月13日仍未收到法院转来的起诉书副本,也没收到解除证据保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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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是30日……楼主自己错了

    2017/07/14 08:3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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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法为15日  为旧法  民诉诉讼法为30日  为新法

    2017/07/14 08:4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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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fl1989 发表于 2017-7-14 08:43
    专利法为15日  为旧法  民诉诉讼法为30日  为新法

    谢谢你的回复!又仔细看了一下民诉法,其中没有对证据保全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对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为30天。请问是否可以把证据保全理解为财产保全的一种类型?

    2017/07/14 10:5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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