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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有并列选择方案(比如所述XX为A或B或C),从权能否进一步描述:所述XX为A?

发布时间:2017.06.26 福建省查看:1766 评论:7

如题,麻烦各位给解答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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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网上查到的观点如下: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在三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和主权中的三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的一种是完全重叠的,因此并没有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是一种重复限定。

    2017/06/26 16:1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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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旦暮且下 发表于 2017-6-26 16:13
    网上查到的观点如下: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在三种并行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 ...

    重复限定,就重复限定了,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2017/06/26 16: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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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26 16:24
    重复限定,就重复限定了,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那这种重复限定会产生哪些审查上的后果吗?比如说 会让你补正或者答审?

    2017/06/26 16:3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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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26 16:24
    重复限定,就重复限定了,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应该是导致权利要求 不简要 会被要求删除是吧

    2017/06/26 16:3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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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旦暮且下 发表于 2017-6-26 16:33
    那这种重复限定会产生哪些审查上的后果吗?比如说 会让你补正或者答审? ...

    我觉得不会,因为毕竟在前一个权利要求中是无法精准限定的。

    2017/06/26 16:5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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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26 16:57
    我觉得不会,因为毕竟在前一个权利要求中是无法精准限定的。

    那我现在要对并列方案中的A做进一步限定,我该怎么写从权呢

    这样的写法可以吗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XX为A ,A具有........

    2017/06/26 17:2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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