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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权技术方案不清楚的情况下,删除从权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7.06.13 河南省查看:2626 评论:8

如题,审查员给出的解释是“修改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变了,所以修改超范围”,但是从权不是只是一种优选的方式么,删除之后怎么会超范围?还是在专利撰写的时候不能把从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记载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

标签: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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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按照道理讲,是不会的。
    但是唯一需要担心的是,婶岔媛是否讲这样的道理。

    2017/06/13 09: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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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这是实用新型吧。如果是实用新型申请,那么有较大的概率,婶岔媛是胡来了。

    2017/06/13 09: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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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在专利撰写的时候趋势不应该能把从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记载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

    2017/06/13 09: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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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猜测,婶岔媛最初给你发的审查意见,可能是A26.3而不是A26.4。

    2017/06/13 09: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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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谢李工!技术问题的确定原来这么重要,不能改?!之前一直以为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记载的方案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

    2017/06/13 14:1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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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218 发表于 2017-6-13 14:18
    谢谢李工!技术问题的确定原来这么重要,不能改?!之前一直以为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记载的方案来重 ...

    理论上可以,不过你的文件得写得相当不错。

    2017/06/13 15: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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