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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符合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是授权后被无效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7.06.06 广东省查看:1430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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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明确不是无效理由。

    2017/06/06 13: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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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6 13:18
    明确不是无效理由。

    如果为了克服原文本的缺陷,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大(变更某些技术特征才有创造性,造成),审查员不接受怎么办?

    2017/06/06 14: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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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7-6-6 14:59
    如果为了克服原文本的缺陷,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大(变更某些技术特征才有创造性,造成),审查员不 ...

    双方**呗,看谁更能撕。

    2017/06/06 15: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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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6 15:01
    双方**呗,看谁更能撕。

    我想这种情况应该以消除细则53条的缺陷为主要考虑吧,只要修改符合法33条,又可以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是符合细则61条的规定,应该要予以接受的。因为R61规定了修改以消除驳回决定的指出的缺陷为目的,细则不应该自己打自己嘴巴

    2017/06/06 18: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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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7-6-6 18:20
    我想这种情况应该以消除细则53条的缺陷为主要考虑吧,只要修改符合法33条,又可以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

    授权后的无效,与复审委的复审,是两个行政行为,你到底问的是哪个?

    2017/06/06 18:2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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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6 18:25
    授权后的无效,与复审委的复审,是两个行政行为,你到底问的是哪个?

    当然是复审委啦,因为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是依据R53的规定,复审过程的修改又涉及R61和A33,所以,我跟贴时将这些规定一块考虑了。不知道这样考虑问题对不对。

    2017/06/06 18: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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