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破创大侠的拆墙功夫
发布时间:2017.06.06 江苏省查看:3879 评论:26
李兆岭律师 《专利天下:创大侠拆墙记—如何保护您的创新?》
http://lzl5432147.blog.163.com/blog/static/936200220175183750408/
该文中提到的创大侠的拆墙功夫,谁来破一破。
“原来,创大侠先爬上第一个6尺的台阶,然后从第一个6尺的台阶再向上爬第二个6尺的台阶,这样就爬上的12尺的专利城墙,并从上面将专利城墙拆掉了。
创大侠聪明吗?可能很多人说,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会啊!采用这种方式很难算聪明!
但现实中,创大侠拆专利城墙的方法一直很管用,总是有很多人非要将12尺高的专利城墙搞成两阶,这就让创大侠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成功拆掉专利城墙。
总结:
回到刚才的问题。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如果一件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指数是12,如果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先布局一个创造性指数为6的独立权利要求,再基于独立权利要求再布局一个创造性指数为12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就很容易被创造性一一突破,进而使本来可以满足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被无效或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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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irnju
[7]思博铁粉
主题:41 回帖:724 积分:13769
fyf860106
遇到那样的情况,很倒霉
删除一些权利要求,重新搞个独权 争辩一下,不然死得惨
2017/06/07 12:23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ecirnju
2017/06/09 09:1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白龙马
7楼和那个推荐楼(不知道是几层了,好像是2楼)就是对策。
因为这是个伪问题,所以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办法,就用正常套路对付就行
只要站稳立场。
2017/06/09 17:25 [来自未知属地]
0 举报3165686
假如
权1是6尺墙,被a公开,权2是权1基础上的6尺墙,被b公开,那么权1和权2都无创,
那么由权1和权2组成权利要求是12尺墙,虽然写法不同,但是还是可以理解为被a、b公开,因为创造性不是单独对比,
所以认为怎么写都是一样的,除非技术方案不同。
2017/06/09 23:48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3165686
2017/06/10 17:25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fyf860106
石必胜 在那个文章成型的时候,应该还是石必胜法官 而不是石必胜律师。
他提出那个问题 必然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不是跟外面这些人一样夸夸其谈。
审查中出现那温水煮青蛙的问题(至少在实审中是这样),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普遍现象。
12尺高的墙作为独权1,一般直接授权了;
12尺高的方案分为二个,6尺高的独权1和12尺高的从权2----结果至少80%以上在审查中被认定无创。这个本人有实践经验、有数据支撑,相关发明专利对比总量目前是二十对左右(每个发明错位一下弄二个同时申请进行以进行对比),仅有二三对脱离这个范畴。
审查中,审查意见的观点:
6尺高的独权1无创;对于12尺高的从权2,在独权1无创的基础上,从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巴拉巴拉、容易想到,也无创造性。二十对没几个例外。而且解决办法除了删除6尺高的独权1,直接将12尺高的从权提为独权外没什么别的好办法,并且这个争辩经常难以得到认可。
但是直接以12尺高的方案作为独权1申报则一般能直接获得授权(有些甚至8-9尺高的也行)、审查意见中不牵扯创造性的意见。
2017/06/10 17:4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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