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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专利产品新用途,若有创造性,销售该产品后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17.06.04 北京市查看:1346 评论:2

最近看到黄武双教授一个公开视频,关于知识产权中竞争关系的考量,其中有一个关于专利产品的侵权问题。说法大概如下:专利产品的新用途可以申请新专利,当非专利权人售卖该专利产品用于不同的市场领域,该产品用于新用途时,也不构成侵权。例如,一种产品,用于提供维生素的食物,但是有人发现当该产品的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治疗某一疾病,则售卖该产品药物用于治疗某一疾病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食物与药物为不同的市场领域,不构成竞争。 上述说法是否有正确? 专利产品的新用途在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原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了基础专利,是不是需要获得原专利权人许可,才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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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看权利要求是什么了。

    2017/06/05 10:0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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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5 10:04
    看权利要求是什么了。

    那位教授没有说权利要求。

    2017/06/11 09: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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