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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平木|细思极恐专利战:一句话无情暴露你的弱点

发布时间:2017.06.02 江苏省查看:4560 评论:42

本帖最后由 Mufasa 于 2017-6-5 09:01 编辑

作者:专利律师房平木(转发须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

近日,媒体爆出日本东丽对宁波长阳科技(证券代码:839162)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长阳科技迅速反击,立即发布了澄清公告。

作为吃瓜群众,听到两家打专利侵权官司,原本算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态度,看了看长阳科技的公告。这一看不打紧,发现长阳科技的铁拳打在了棉花上,问题不小,细思极恐。

长阳科技在公告中说:“针对东丽官网提及的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仔细研究了自己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组合及产品情况。基于现有资料和数据,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公司产品均系自主研发生产,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一旦公司收到公司传票,将委托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应诉。”

这条公告无情的暴露了长阳科技的弱点。

首先,公告中提到的两条主要理由根本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正当抗辩。第一,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第二,公司产品均系自主研发生产。而这两条理由均无法说明“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明眼人一看便知,专利权是专利权人排除他人非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专利权人被授予实施专利的权利。因此,即便长阳科技的产品全部是基于其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也不能说明长阳科技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第二条理由更加不能成立,即便长阳科技公司的产品是自主研发而不是模仿抄袭别人的技术,同样也是会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性。

上述公告内容本身并不影响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以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判断。按说是无伤大雅的。但是,其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的问题,却值得当事者警醒。

首先暴露出来的是,长阳科技的法律团队缺少专业资源的支持(专业的专利律师支持)。我们看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目的无外乎向外部或对手传递不惧专利挑战,积极迎战的态度,而不是示弱于敌。而其发布的公告却恰恰示弱于敌。因为,众所周知,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对外发布的公告应当是经过谨慎审核的,尤其是涉及到法律纠纷事务,其发布的公告势必经过决策层与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的讨论和谨慎审核。然而,长阳科技发布的据以认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这会向竞争对手传递什么信号呢?这家公司的团队不懂专利,这说明了,最起码目前这个阶段还没找到专业的资源,这只羊肥嫩可口,柔弱可欺。可以想象,如果长阳科技不改变对专利的认识,不改聘专业的力量,如果在原有的应对策略上继续前行,那么其面临的必将是严重不对称的被动的局面。

其次,暴露出来了长阳科技的产品线索,为对手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长阳科技说“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相关非专利技术组合”,如果这一条信息属实(我倒是希望是长阳科技公司故意放的是***,可是这样不就是违反了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了吗?),作为发起专利战的另一方,是不是可以按图索翼,通过长阳科技公司的专利说明书来查知长阳科技公司的产品线索?对照其产品与己方专利,寻找更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发起另一轮的专利诉讼?我们知道在一场专利侵权纠纷中,维权方在发起专利诉讼之前,需要先获得对方的产品,并进行剖解,查证比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完成这个步骤,需要花不少时间、精力和财力。甚至有的时候很难获得对方的产品。而长阳公司的一句话无疑帮了竞争对手的大忙,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调出其专利说明书,其关键性的技术方案一览无余。

再其次,暴露出长阳科技的专利积累和运用策略的问题。长阳公司说,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基于公司自身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这句话表明,长阳科技的知识产权团队可能在处理专利问题时将自己的专利与自己的产品做了关联。可是,专利权是排他权。你自己的专利本与你自己的产品无关。当你的专利瞄准的是自己的产品而不是竞争对手或市场上将来可能出现的产品时,你的专利的威力是非常有限的。对争对手也是非常容易躲避的。这是一个战略指导思想的问题,涉及到全局的问题。扭转或转变这种思想,不是一时一地可以达成的,因为专利是需要长时间的系统的积累和打磨。抱着这样的思想,只能说明,长阳科技的专利保护创新的大厦,一开始就建立在偏离正确方位的地基上。

细思极恐。长阳科技作为一家上市的高科技公司,大战前夕,竟然暴露出这样的低级失误,前景堪忧。也许我们算是庸人自扰。长阳科技作为上市公司,相对于国内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运用专利和管理专利的问题上肯定要好很多了,尚且如此。只能说明,国内中小企业积累和运用专利保护创新,应对专利问题任重而道远。

当然了,我们只是吃瓜群众,总的基调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也许有点言过其辞或者庸人自扰。但是也没关系嘛!我们只是随便说说。希望所有有志于技术创新和有志于专利保护创新的相关方,擦亮你的双眼,洞悉规则方能游刃有余。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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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我们以前遇到过美国公司关于专利侵权的警告。我们领导一直说,我们的产品是按我们的专利生产的,受我们的专利保护。
    我一再给领导表示,对方说咱们侵犯他们专利权,是和咱们有没有专利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没人理解。

    2017/06/02 18:4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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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公告是给股民看的,-----这点没错。

    忽悠住股民就行了,

    2017/06/02 19:18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
  • 第13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6-2 19:18
    公告是给股民看的,-----这点没错。

    忽悠住股民就行了,

    楼主的意思是,这个布告的问题在于,让对手看到了布告发布者的弱点;发布告的时候,不要说太多的好,还不如说些场面上的套话废话。

    2017/06/03 17:1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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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lwboss 发表于 2017-6-3 17:19
    楼主的意思是,这个布告的问题在于,让对手看到了布告发布者的弱点;发布告的时候,不要说太多的好,还不 ...

    你怎么确定 对方说的一定是真的?

    本就是忽悠股民,

    即使说了 产品全部是 自己专利及其组合,也并不意味着自己专利都被自己实施了。

    2017/06/03 17:2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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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本帖最后由 lwboss 于 2017-6-3 18:12 编辑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6-3 17:28
    你怎么确定 对方说的一定是真的?

    本就是忽悠股民,

    楼主是说这个布告暴露了发布人缺乏专利常识完全不懂专利的问题,也就是说布告人发这个布告等于向对手高喊“我是脑残快来告我”。

    2017/06/03 18:1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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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lwboss 发表于 2017-6-3 18:10
    楼主是说这个布告暴露了发布人缺乏专利常识完全不懂专利的问题,也就是说布告人发这个布告等于向对手高喊 ...

    知我者,lwboss也!

    有的时候这可能是小问题,有的时候这就是个大问题。

    曾经有一个客户,收到过对手发来的律师函,他们也积极回应。但是回应的不在点子上,于是,对方不依不饶,更加积极来找麻烦。

    后来,这个客户重新做了针对性的回击,一封信发出,对方戛然而止,偃旗息鼓。

    两军交战,上兵伐谋,攻心为上。

    发布人董秘什么的,忽悠不忽悠股民,我们都不管。错不在他们。糟糕的是,让对手看到可乘之机。

    2017/06/03 18:3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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