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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发布时间:2017.05.12 四川省查看:1483 评论:0

(一)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1款)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与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一项在前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在前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形式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地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4.实质性要求 (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从属权利要求注意下述几点: (i)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 (ii)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时,应清楚地表达出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iii)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iv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正确; ( v )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 (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进一步限定,其保护范围应落在被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撰写权利要求书 1.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一般说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四)撰写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2)为增加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 结合具体实例(试电笔)说明如何按上述五个步骤撰写权利要求书。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同类产品或方法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在撰写同类方法发明、同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体现出其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同一发明构思,即两者应包含有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以试电笔和新型两相三脚插头插座为例加以说明。 (2)不同类发明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为了体现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体现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技术上的联系,其区别技术特征通常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依赖关系。 以沸腾液体传热壁、其制造方法及专用铲刮刀具为例加以说明。 (五)权利要求书撰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采用否定词句,扩大了保护范围;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样;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进行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或未体现出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将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仅剩下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知识。 3.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2)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或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致使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过窄;(从审查角度看,根据请求原则,存在此问题时不必指出此问题) 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相适应; (2)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不能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导出; (3)特定应用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中未加以限定; (4)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 5.几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 (1)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对产品同一部件作出改进,但它们之间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同一申请案中几项描述不同类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在实质上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标签: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专利法 主题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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