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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商业秘密犯罪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09 内蒙古自治区查看:2669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盛东生律师 于 2017-5-10 08:42 编辑

       贵阳南明警方,历经三个多月的侦查,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机密的贾某抓捕,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老干妈牌油制辣椒是贵州地区传统风味食品之一。几十年来,一直沿用传统工艺精心酿造,具有优雅细腻,香辣突出,回味悠长等特点。是居家必备,馈赠亲友之良品。"陶华碧老干妈及图"荣获驰名商标。2014年,老干妈入选2014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榜单,以160.59亿元的品牌价值名列第151位。据说,世界上只要有华人的地方就有老干妈。老干妈为保住家族股权地位,坚持不**不上市,现金交易,不赊账,不欠账,没有应收款,没有负债。
  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经警方侦查发现,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商业秘密的存在,以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为前提。如果单位没有对商业秘密事先进行确认并采取保密措施,如保存、阅览和使用等具有专门措施、设备和具体规定的,不宜事后认为是商业秘密并主张权利。老干妈案中的商业秘密,是否做到了上述的保密措施和程度,从而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商业秘密,不得而知。总之,不能以贾某和老干妈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为唯一理由,就认定存在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犯罪。
      本案的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上述鉴定结果有误。鉴定结果只就事实做鉴定,如对两个类此产品中的制造技术、成分、配方等事实是否相同进行比较、分析和鉴定。对于涉及认定商业秘密的部分,如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等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不属于鉴定问题和鉴定结果范畴。
      在发生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当今,人们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和高管人员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

标签: 工程师 人民币 工作人员 品牌500强 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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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然后呢?判了几年?

    2017/05/09 11: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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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stan2 发表于 2017-5-9 11:37
    然后呢?判了几年?

    刚抓起来。

    2017/05/10 08:02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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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觉得还是应该区别是否达到刑事标准,或者以民事侵权处理合宜?

    既然已抓人,看来是浓浓的地方品牌保护。

    2017/05/10 11: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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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主的质疑,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猜想上:“老干妈的秘方并没有做任何保密措施”。
    这可能吗?

    2017/05/10 20:4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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