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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审查意见修改专利文件可以把说明书中的内容加到权利要求里么

发布时间:2017.04.29 吉林省查看:4034 评论:6

如题,假如权力要求中有一特征过于上位,但并没有做限定的从权,可以把说明书中对它进行限定的段落修改到独权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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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当你的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克服婶岔媛指出的缺陷时,或者该修改可以视为克服婶岔媛指出的缺陷。这样做是可以的。

    2017/04/29 17:0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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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4-29 17:07
    当你的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克服婶岔媛指出的缺陷时,或者该修改可以视为克服婶岔媛指出的缺陷。这样做是可以 ...

    那如果这样可以,我把准备好的限定从权只写写到说明说中不就可以了,不用在写从权了

    2017/04/29 17:16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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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会飞西红柿 发表于 2017-4-29 17:16
    那如果这样可以,我把准备好的限定从权只写写到说明说中不就可以了,不用在写从权了 ...

    这是你自己的自由。

    2017/04/29 17: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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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4-29 17:44
    这是你自己的自由。

    如果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过于上位,当我们自己模棱两可的时候,是尽可能的在独权中对其并列概括还是做一个从权对其并列概括,还是在说明书中对其概括。如果说明书中概括是可以修改到独权中,那么是面临再说明书概括和从权概括,是不是应该选择说明书概括,因为主观性的从权多了有附加费,客观性的当审查员也模棱两棵的时候正好看到从权的概括,搞不好下审查了。

    2017/04/29 21:16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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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思博版主 于 2017-4-29 21:35 编辑

    会飞西红柿 发表于 2017-4-29 21:16
    如果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过于上位,当我们自己模棱两可的时候,是尽可能的在独权中对其并列概括还是做一 ...

    每个权利要求都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适应性的三性要求。
    在权要具备实用性的情况下,如果独权过于上位,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是需要对独权进行修改的。修改可以是将从权的技术方案提升为独权(前提是该从权具备三性,多数人的做法),也可以是从说明书的记载内容中提取到独权中,缩小独权的保护范围(多数人的做法)或者改变独权的技术方案代以新的技术方案(少人操作)。

    2017/04/29 21: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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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会飞西红柿 发表于 2017-4-29 21:16
    如果独权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过于上位,当我们自己模棱两可的时候,是尽可能的在独权中对其并列概括还是做一 ...

    模棱两可,是指对什么模棱两可?是对新颖性创造性模棱两可,还是对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模棱两可。

    你不解释清楚,我对于你说什么也都模棱两可了。

    2017/04/29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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