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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请求人主体资格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7.04.27 广东省查看:1359 评论:1

具体案例: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请求人资格行政纠纷案(链接发不出,直接百度即可)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为由,驳回了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一中院认为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进行限制,在《专利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后者,判决撤销涉案决定,让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上述后,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这个情形的出现,个人认为是专利复审委与法院之间的博弈出现的结果,那么现在实际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操作的?那会不会出现,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继续作出他自己的决定,让无效宣告请求人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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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遇到同样问题,实际操作中,有没有对无效请求人做要求?

    2022/02/10 09:4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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