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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慢跑鞋New balance的“N”字母突围

发布时间:2017.04.27 江西省查看:1736 评论:0

  4月14日,一直被模仿的美国慢跑鞋New balance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实现“N”字母突围,在其诉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案中,获赔侵权费和合理费用330万余元。


  “由于影响法定赔偿数额的权利信息因素和侵权信息因素均属于很高的层级。”该案承办法官王江桥说,“我们选择在很高的层级区间确定赔偿数额,以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让这种刻意模仿搭便车的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剥掉其所有的非法侵权获利,营造侵权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不能侵权的法律氛围。”



   曾经两度折戟中文商标


  和其他国际知名品牌一样,美国慢跑鞋New balance在中国市场有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


  早在上世纪90年代,New balance就已经进入中国,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使用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用的是“纽巴伦”的译名。此名也是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所使用的中文名称。


  后来,这家代理商抢注“纽巴伦”商标,私自扩大产量,生产了大批印有“N”字样的复古鞋,获得巨额利润。New balance以代理商严重违反了经销商规则的名义取消了这家公司的独家代理权,同时退出了中国内地市场。


  2003年,New balance通过代理制重新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2006年12月,新百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成立,作为New balance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使用“新百伦”进行宣传和营销,未曾料又一次遭遇中文商标阻却战。


  “新百伦”中文商标的拥有者是广东一家民营鞋企,老板周乐伦在2004年6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同时,周乐伦还设立企业生产以“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2007年底,新百伦贸易向商标局提出过异议,认为“新百伦”商标涉嫌抄袭和模仿。法院最终以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为由,裁定异议不成立。但这个“闭门羹”并没有让New balance放弃“新百伦”这个中文名,还在各类宣传以及网店中使用该名称。


  2013年7月,周乐伦以新百伦贸易侵害了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后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9800万元,一审获得全额判赔。


  201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但消费者购买新百伦贸易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贸易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新百伦”的商标,改判赔偿周乐伦500万元。


   “N”字母走上维权之路


  最近几年,New balance运动鞋风靡全球。截至2016年,其专卖店数量达2675家,覆盖中国31个省市588个城市。但新百伦贸易却发现满大街的N字鞋不全是自己的,New Balun、New Vsold、New Bunren、新百伦领跑等都与“N”结下了不解之缘,便走上了“N”字母突围之路。


  2016年7月,新百伦贸易将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并进行宣传推广,其行为共同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


  新百伦贸易认为,自2004年初开始,New balance即陆续在多家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新百伦贸易自成立后,每年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 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上已经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是该运动鞋上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经过长期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与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007年3月,New balance申请“N”字母商标,并于2010年8月初审公告。遭到案外人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异议不成立,“N”字母商标于2016年9月13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20年11月。


  被告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7月起已在运动鞋上使用、申请“N”字母商标,并获准“N”字母系列注册商标。被告所用“N”字母商标,为自己具有设计美感的商标,且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相当知名度,属于对持有的自有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据了解,被告2013年受让取得其“N”字母商标后,New balance提出过无效宣告,法院最终认定,被告“N”商标外框系“N”形态,但呈现的是一个“抽象鸟图形”,其内部线条组合后整体效果与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标差异明显,为此维持被告商标注册。


  围绕着被告New Buren运动鞋两侧“N”图形标志是否系其注册商标合理使用,与New balance“N”商业标志是否近似以及新百伦能否同时主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等5个焦点问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辩。


   对特有装潢的合理避让or“混搭便车”


  鉴于New balance运动鞋及其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已经经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司法认定为“知名商品”和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特有装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后判决中予以维护和尊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方面鼓励正当的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于鞋类装潢、风格的表达,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各具特色的商业标志;另一方面严格禁止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仿冒他人在先鞋类知名装潢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


  该案合议庭认为,被控侵权标志整体视觉效果呈现为一个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志,虽然近距离仔细辨别时可以看到有着由细微凸起所构成的飘带状设计,但是由于该细微突起的设计与周边部位的颜色完全一致,以一般消费者的通常注意力水平,很难注意到与原告标识的微小差别。而被告主张的多项商标整体并非呈现大写“N”字母加粗的视觉效果,在其商标授权、确权中均明确其“N”呈现的是一个“抽象鸟图形”,却在使用中完全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非但没有对New balance在先的“N”商业标志予以尊重并避让,反而刻意改变显著特征并在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其近似的被控侵权标志,彰显其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


   商标权和特有装潢权的吸收关系


  审理中,新百伦贸易能否就“N”字母同时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N”标志自2004年即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司法保护; 2007年3月申请注册,但因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程序,2016年8月17日才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由于知名商标特有装潢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现行法律亦未禁止同一客体上同时形成两项知识产权权利。


  被告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属于未注册商标,其自获准注册商标后,基于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知名装潢权益,已被商标专用权吸收。


  这也成为合议庭审理和评议重点,最终法院认定,在评判涉案该标志能否同时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和商标权之前,首先需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起算时间予以确定。通常而言,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应当同时形成,但由于经过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起算时间为该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禁用权取得时间应为异议裁定生效(准予注册决定作出)之日。“N”字母注册商标于2010年11月7日取得商标专用权,禁用权于2016年8月17日取得。故新百伦贸易针对发生在2016年8月17日之前的被控侵权行为主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应予支持。


  对于2016年8月17日之后的被控侵权行为,法院认为,首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一项知识产权权利,其与商标权分属彼此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同一客体可能同时涉及多项知识产权权利;其次,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在构成要件、形成时间、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及期限、司法保护强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建立在该商品已经“知名”的基础上,应给予较强的司法保护,而商标却并不必然获得较强保护,只有通过实际使用逐步建立起市场知名度的商标才逐渐获得司法的强保护,对于虽获准注册但并无知名度的商标,其保护强度相对较低;再次,对同一标志赋予在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和在后商标权既没有加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有利于维护该标志业已获得的品牌价值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已形成的市场格局,保障相关消费者的利益。该案中,“N”字母特有装潢远远早于注册商标形成,其内涵及外延与商标权并不重合。为此,法院认定,New balance在“N”标志获准商标注册后仍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但由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凡属特别法可以规制的行为一般不能再以普通法予以认定,除非权利人放弃特别法中的权利主张。因此,新百伦贸易不能就2016年8月17日后至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在主张商标侵权的同时又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来源:人民法院报)


标签: 知识产权 运动鞋 知名品牌 商标侵权 new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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