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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起诉智能型共享单车侵权的专利:非必要特征太多,垃圾专利

发布时间:2017.04.25 河北省查看:10600 评论:119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7-4-25 11:56 编辑

有关起诉的新闻: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I0NzYxNw==&mid=2651476593&idx=1&sn=93f1f962f2cafc1d9a83e164e6e40d78&chksm=848d8b1fb3fa02099a7e1a92a120f3eba179d717f0e21ae7cdaaf6c9a56463539559e7f3ecb9&mpshare=1&scene=1&srcid=0424UpzNk4iefLRgxq5hsoCj#rd
共享单车行业或遭遇**式打击:共享单车底层设计被诉专利侵权
原创 2017-04-24 SHIPA 知识产权那点事

继摩拜单车的智能锁被诉侵权后,IPO申请已通过审核的永安行运营者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公司近日也陷入专利侵权诉讼。而此次涉案的专利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该专利持有人为顾泰来,其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诉至法院。该案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苏01民初937号)。


相较于摩拜单车,永安行本次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触及了整个共享单车系统的基础性方案,波及整个行业。

我大概看了一下这个专利(见鬼了没法上传文件),除了从权2、3(只判断其区别特征),其他权项都有非必要特征(后面红色高亮标出)。两个独权的问题很严重,这种专利很容易被绕过,价值基本为零。
这是对摩拜、永安行这种智能单车判断的。

为什么中国没有好专利?咱就说的简单点吧,首先是基本没有什么好发明,大都是骗子和混子,其次是有好发明也会被写废了,代理人完全不在工作状态,比如这个。
发明是很好很好的,可惜被代理人坑了,让我这个见惯垃圾专利的、沧桑的老愤青都觉得可惜。

----------------------权项分析:红色字段为非必要特征---------------------------------
1. 一种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
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
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的认证信息、进行用户认证、计价收费;它包
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
、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所述的定位模块用于定位相应自行车的位置信息并发送至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所述的车辆信号发射模块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 提交运营自行车的状态信
息,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所述的车辆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所述的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
所述的自行车锁模块用于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及自行车防盗;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
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所述的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
发送租赁服务请求、指令或查询,并接收反馈信息;它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
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
所述的用户终端各模块是分立对接的或一体化集成,用户输入模块/ 用户输出模块能
够与其它系统或设备对接;
所述的用户输入模块用于用户输入信息;
所述的用户输出模块用于向用户输出信息;
所述的用户发送模块用于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上传/ 提交信息;
所述的用户接收模块用于用户下载/ 接收租赁管理系统向用户发送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装有
车载终端的自行车为人力自行车或助力自行车。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车辆
搬运系统采取的搬运方式为:人工骑行或车辆搬运。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车载
终端上设有自行车状态显示模块,包括待用、占用状态;
处于占用状态的运营自行车,用户
可以进行多次开锁、上锁操作,具有保留使用功能。
5. 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应用权利要求1 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
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用车请求;
(b)、运营业务管理平台根据各运营自行车的定位及状态信息,为用户选定与其用车请
求相匹配的自行车,回复相关信息给用户,该信息包括自行车的位置和身份认证信息;
(c)、用户找到相应的自行车,完成身份认证操作并开锁取车;
(d)、用户使用完毕,运营自行车恢复待用状态;
(e)、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使用车辆搬运系统分布车辆密度;
所述的运营自行车能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的导航信息,并发送至车载终端的
处理器,该处理器通过显示模块输出。

6. 根据权利要求5 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其特征是用户的用车
请求包含预付费信息,如果用户的用车请求为虚假信息,或用户因个人原因未能使用服务
且未及时取消,则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仍可扣费。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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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41楼
    飞马小子 发表于 2017-4-26 17:00
    我觉得现在咱们代理人行业困惑在这些地方,一是保护范围写大了,没授权申请人对代理人有意见,觉得你没写好 ...

    对那些想保护技术的申请人、申请案,尤其是技术方案不错的情况下,应该告诉申请人实情,告知跟审查员争取保护范围的意义和风险,并在尽了足够大的努力的基础上,对授权概率和保护范围大小做折衷平衡。
    如果申请人执意不听,那么代理人也要尽到告知义务。

    2017/04/26 19:39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42楼
    陶小米 发表于 2017-4-26 17:51
    就授权文本来说《共享单车行业或遭遇**式打击:共享单车底层设计被诉专利侵权》这个标题太夸张了 ...

    小编喜欢夸张的词,这是老传统了;问题是被采访的一个专利律师也如此误判,不应该。

    2017/04/26 19:40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43楼
    小白问一下,7楼公开文本中的标志的指挥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另案申请,或者当时可以记载在说明书中作分案申请

    2017/04/27 08:5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4楼
    小白请教一下各位大神,如果这件申请还没有授权,时限上可以满足主动修改、分案申请和优先权,那么除了主动修改,怎么通过分案申请或者优先权补救?

    2017/04/27 09:26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5楼
    众位是否有事后诸葛亮之嫌。没见过共享单车之前,是否能考虑这么深远

    2017/04/27 09:43 [来自湖北省]

    2 举报
  • 第46楼
    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回应专利侵权: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
    2017-04-26 07:44
    阅读:429
      过会8天即获准发行,意欲冲刺国内“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近日,却意外遇上“拦路虎”——涉嫌发明专利侵权。
      今年4月18日,国家“千人计划”海外特聘专家、“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诉至公堂,并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25日,顾泰来对澎湃新闻表示,此举意在让大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我希望我们能够寻求合作,而不是没完没了的打官司。”
      而永安行也在25日一早向澎湃新闻回应,“我们的产品技术和他的专利是不同的,不存在侵权问题,我们会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安行被起诉“侵害发明专利权”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行”)成立于2010年,是国内领先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生产商和运营服务商,产品包括有桩和无桩公共单车,项目遍及全国200多个县市。
      不同于摩拜、ofo,永安行做的更多的是由政府付费投资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今年4月,永安行IPO获证监会审核通过,业界称之为“共享单车第一股”。
      4月18日,永安行获准后不久,便遇上了顾泰来对其“发明专利侵权”的起诉。
      顾泰来,国家“千人计划”海外特聘专家,江苏先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创始人。
      顾泰来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传统的刷市民卡的有桩除外,永安行的借助用户数字终端方式的自行车,包括无桩和智能有桩自行车,都在我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顾泰来所持的发明专利,是其2010年申请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
      其专利说明书这样描述: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服务请求,并接收反馈结果;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信息、用户认证、计价收费;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本发明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还车,具有运营成本低、推广性强、提高道路利用率和缓解交通的压力的优点。
      多位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该件专利是一个概述,是共享单车系统的基础性专利,涵盖了整个共享单车方案的通讯链条。“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苏沛则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次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是发明专利,而非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所以一旦获得专利权,其权利是比较稳定的,法律程序也较为漫长,永安行若想尽快上市,双方通过和解方式尽快结案,无疑才是上上之策。”
      永安行回应:我们不存在侵权问题
      25日早,永安行董秘董萍就此事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我们的产品技术和他的专利是不同的,不存在侵权问题,我们会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澎湃新闻注意到,已在**排队21个月的永安行,于今年3月24日更新了招股说明书,与2015年的招股书相比,“共享单车”一词的出现数量陡增。
      之后,4月6日过会,仅一周时间,永安行上市就得到了证监会的核准。
      如此关键的时期,不料遇上了“专利侵权纠纷”。
      顾泰来对记者表示,早在2009年,他便提出了类似现在的“共享单车”移动数据终端的想法,但由于当时的流量价格等现实条件所限,他没能推动这个项目,便在2010年申请了专利。
      2016年下半年,共享单车市场刚刚崛起,参与“竞争厮杀”大多是初创公司,作为创业大军的一员,顾泰来十分理解初创公司早期工作的为难,“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层面上或多或少会有些瑕疵,这一阶段,我也就没太追究专利的事儿。”顾泰来说,直到今年清明前后,他偶然从新闻中得知,永安行将要上市,他意识到,有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顾泰来认为,永安行取得了该领域多项专利,并一直在筹备上市。“因此我有充分理由确信,无论在申请专利还是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永安行都应当通过检索,知道了我的专利的存在,然而,永安公司从未向我征询过专利许可事宜。”
      “我希望通过这次起诉,大家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起来,”顾泰来坦言,“其实,我的初衷就是寻求合作,推动行业的整合完善,而不是没完没了的打官司。”“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的这一个官司应该就够了。”

    2017/04/27 15: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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