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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路在何方-从“苹果皮”反思**创新中的专利运用策略

发布时间:2017.04.21 四川省查看:1771 评论:0

注:原文获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2年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并作为全国5个一等奖之一应邀做主题发言(演讲PPT见百度文库)。全文刊发在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本文是笔者对包含专利布局在内的相关问题的探讨,现在看来有些地方欠妥当,也不够完善,但是,为了力求保持原有面貌,本文只对少量文字和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现全文刊出,以期与大家交流分享。如需引用,敬请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并使用以下引用信息“杨斌.从“苹果皮”反思**创新中的专利运用策略[C]//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2011.”。未经作者书面许可,请勿转载,感谢理解、支持。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谋求市场利益的工具,更是其进行经营决策的资源和依据,对知识产权工具的运用更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基于对潘氏兄弟“苹果皮”事件的“复盘”和分析,对知识产权工具的运用,尤其是对类似于“苹果皮”的**创新的实现以及其知识产权运用进行了讨论,以期为我国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运用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苹果皮;知识产权;**创新;知识产权工具;知识产权运用
2010年,潘磊、潘泳两兄弟(简称潘氏兄弟)因发明并推出可以把苹果公司的iPod Touch轻松变成iPhone的“苹果皮”,引起大家在产品线、市场利益,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特别是知识产权层面,很多专家、学者都对“苹果皮”是否涉嫌侵犯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风险预测。[1-5]
但笔者认为,除了对“苹果皮”本身的关注,我们更应该思考“苹果皮”式的创新——针对他人产品进行改进,或者为弥补他人产品的缺陷而进行的技术创新——**创新(或是改进创新),路在何方?难道真的“讽刺了中国式创新”?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谋求市场利益的知识产权工具,我们应该如应用,“苹果皮”事件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笔者试图基于对“苹果皮”事件的回顾,就其知识产权运用给出了一些思考和探索,希望能为**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策略运用提供一些参考。
一、“苹果皮”的研发历程回顾
2009年2月,鉴于iPhone高昂的价格,“苹果”产品的忠实粉丝潘泳试图将苹果公司的音乐播放器iPod touch的通话和短信功能补上,让iPod touch变成可以打电话的iPhone。六个月后(2009年8月),他终于用iPod Touch实现了通话和短信功能。2009年12月,潘泳辞职,全身心地来做这件事情。此后,做了十几个设计方案,因为没办法和iPod Touch的完美机身融合到一起,被潘泳兄弟俩不断否决。最终,室内设计专业毕业的哥哥提出了一个方案:做一个外壳,将iPod Touch包裹进去。2010年7月份,技术难题基本解决,兄弟俩决定,试探一下市场。他们给这款产品取了个形象的名字,“苹果皮520”,谐音“苹果皮我爱您”。同时准备注册个公司,取名“衍生科技”。2010年7月16日晚上10点多,潘氏兄弟在土豆网上传了一个视频:《再也不用一手拿Touch, 一手拿手机啦》,由此“苹果皮”正式面世。2010年8月5日,垂直电子网站的编辑们在试用了这款“苹果皮”之后,“感觉不错”,“Touch瞬间变iPhone”的体验帖被各电子网站放到了显眼位置。[6]图1以坐标形式标出了“苹果皮”研发进度。
图1 “苹果皮”研发进程
2010年7月31日潘氏兄弟放出第一批内测机150台;2010年10月,正式零售版的“苹果皮520”在国内各大城市低调上市。[7]
就在潘氏兄弟的视频挂出半个月后,一款Tphone出现在了中关村和华强北的电子市场,与“苹果皮520”架构相似,也能实现在iPod Touch上通话和短信功能,只不过价格比潘氏兄弟俩公布的388元要高出近一倍。[6]中兴通讯也推出了一款类似的iPod touch配件,命名为Peel(意为“果皮”),是与Sprint联合推出的3G通信配件,采用高通CDMA2000通信芯片,支持3G网络进行数据通信。[8]
二、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分析
截止2010年,苹果公司已经在中国提交各类专利申请约700件,[9]近500件商标注册申请,[10]以及大量根据国际公约而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含软件作品)。当然还包括“苹果”产品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商业秘密,但是潘氏兄弟采取合法手段获得的信息不在此列,其中包括潘氏兄弟采用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均不会侵犯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
据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在2010年初已经为“苹果皮”类产品的主要功能申请了美国专利,并已经向外界公布。笔者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上检索核实,该件名称为ACCESSORY TRANSCEIVER FOR MOBILE DEVICES(用于移动设备的附属收发器)的美国专利申请,申请公开号为20100234051,申请日2010年3月16日,公开日2010年9月16日。[11]其权利要求书共记载权利要求25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有5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所涉及的设备、方法进行了技术方案的限定,因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因此其权利范围还无法确定,甚至能否授权都还是未知数。但笔者尚未检索到苹果公司就其向中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记录,也未曾检索到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所提出的PCT申请的公告文本。因此,讨论“苹果皮”是否落入苹果公司的20100234051号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为时尚早。当然,对于“苹果皮”是否存在侵权苹果公司其他知识产权的风险,在此前已经有很多分析和讨论,并且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列。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主体谋求市场利益的工具,更是其进行经营决策的资源和依据,对知识产权工具的运用更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系统工程。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工具的运用往往不一定是以单纯保护为目的,也不一定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更多的时候这些法律保护和措施也仅仅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的目的还在于排挤甚至消灭竞争对手,从而避免竞争对手损害自己的市场利益,或保持有利于自身竞争优势的市场格局,借此获得更多的市场利益。当然,这种对知识产权工具的运用往往还采用非法律、非商业的手段来体现,甚至包括舆论——就苹果公司的上述20100234051号专利申请信息进行媒体公布,其意图很值得我们深思——笔者甚至有理由认为,上述专利申请信息的公开正是苹果公司有意所为。
对于一个产品的研发和上市,在相应阶段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非常有意义,也是相当必要,大家对于相应事件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析和评述也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如果从知识产权工具运用的视角,这种风险评估、分析和评述,更应该是保密的,至少是在可控范围内进行,而不是公众性的讨论。虽然,这种讨论,有助于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但是,这种广泛的讨论似乎有意无意地迎合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借此已经可以影响和制约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潘氏兄弟起到的威慑作用——潘磊已经开始担心自己“可能就坐牢去了”,[6]已对“苹果皮”蒙上了一层不太光彩的阴影——“苹果皮”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不是技术创新产品,而是“苹果”的山寨,最多也仅仅是山寨创新。在苹果公司还没有取得“苹果皮”类专利权的情况下,就已经对“苹果皮”形成了这种不利的市场氛围。甚至,潘氏兄弟的这种行为还被认为“讽刺了中国式创新”、“沉重的讽刺了中国手机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环境”。[12]并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负责任,或者完全不恰当的言论,如,苹果公司的专利申请,被理解为“该专利不仅封杀了现有的苹果皮,双网双待等设备也将触犯到该专利的红线”,甚至有人说潘氏兄弟会触发苹果的商业秘密,在尚未厘清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评述,不知是以乱视听,还是另有所图。然而,迄今为止,作为当事主体的苹果公司并没有向潘氏兄弟发难,甚至没有对“苹果皮”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评述,对此仍然保持沉默,值得大家思考,或许事态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苹果公司的意图。
图2 潘氏兄弟“苹果皮”项目进度及苹果公司的专利进度
在图2可以清楚地看出,苹果公司申请专利前,潘氏兄弟早已实现了“苹果皮”的技术方案,但是潘氏兄弟错失了专利申请的最佳时机,反而让苹果公司抢占了“先机”。苹果公司在如此巧合的时段申请专利,尤其值得潘氏兄弟反思。据媒体报道,潘氏兄弟在开发“苹果皮”遇到障碍时,都是通过google寻求帮助,不知道是否在求助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泄露了自己的开发意图,引起苹果公司的察觉,而率先采取了法律保障措施——对一个自己并不愿意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交了专利申请,当然,也可能是苹果公司在主动采取专利来防范这种可能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商业行为。
虽然潘氏兄弟在2010年1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201020589552.8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已获得授权,但其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这是潘氏兄弟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弄不好会因“迷信取得的专利”,导致得不偿失。
三、“苹果皮”的知识产权运用策略反思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苹果皮”怎么走知识产权之路,能否用知识产权化解“苹果皮”的知识产权之痛,减少甚至避免市场风险?我们抛开知识产权布局,仅仅从最基础的确权上来进行一下“复盘”。
图3 假设“苹果皮”的专利申请进度
就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专利而言,根据图3的专利申请进度,笔者简要拟定了涉及的部分独立权利要求。因篇幅所限,仅仅列出了主要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真实的专利申请中,应该根据需要就同一技术方案分别写出对应的装置和方法权利要求,还应该根据申请涉及的主题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拟定权利要求,全面覆盖发明点。同时,以下没有考虑各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性问题。
(一)功能技术方案——在数据处理设备上实现电话通讯的方法和装置
通过在iPod Touch上连接通讯模块,实现用iPod Touch进行通话、短消息、数据传输等通讯功能。但是,作为专利布局的需要,往往要尽可能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当然最终的范权利围,需要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或相应的意见陈述后才能确定。如果在后续的研发中认为本申请存在瑕疵,还可以依此为基础要求优先权,再提出完善的新申请。
1.装置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在数据处理设备上实现通讯的装置,其包括,
通讯模块及设置在所述通讯模块上的数据接口;
所述通讯模块通过所述数据接口与数据处理设备建立连接;
所述数据处理设备控制所述通讯模块的工作,并处理通讯模块接收和发送的数据。”
2.方法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在数据处理设备上实现电话通讯的方法,其包括,
将数据处理设备与电话通讯模块建立数据连接;
通过数据处理设备输入呼叫请求、拟发送的数据,送到电话通讯模块;
电话通讯模块通过通讯网发送所述呼叫请求、数据;
或,
电话通讯模块接收呼入请求、数据,并送到数据处理设备;
数据处理设备对呼入请求进行响应、对数据进行操作。”
(在真实的申请中,本项权利要求最好能分拆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来提交)
(二)功能实现的技术方案——外设与iPod Touch的数据通讯及控制方法
鉴于苹果公司产品的独特性,以及产品的针对性,在本专利申请中可以考虑针对iPod Touch本身对本技术方案利进行权要求的撰写。由于笔者不清楚其具体实现的技术手段,因此,没有拟定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皮/壳结构的技术方案——电子设备与外设的连接方法与装置
也就是“苹果皮”的包裹结构设计思想,这甚至可能成为“皮”类技术的基础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为:
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一种设备与外设的连接装置,其包括,
一设置有外设的壳体,所述壳体上设置一可容纳设备的腔体;
所述外设的数据接口设置在所述壳体上;
所述设备装入所述腔体时,所述外设的数据接口与所述设备进行连接。”
现在山寨的“苹果皮”充斥市场,皮结构的思想也迅速在各种外设的连接中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都是潘氏兄弟“苹果皮”的功劳,而且,这些本来都可以成为潘氏兄弟获取市场利益的途径,现在都成了“浮云”。
(四)“苹果皮”上的硬件排布结构
“苹果皮”上的硬件排布结构也即外置通讯系统的排布结构,各个部件的合理排布,实现体积和性能的优化。独立权利要求略。
(五)“苹果皮”可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六)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当然,除了有效的专利申请,还应当考虑商标命名和注册方面的问题;由于版权是自然取得,因此,可以暂时忽略其确权事宜,但是要注意避免版权侵权风险、以及不正当竞争问题。
通过上述专利申请的进度控制,潘氏兄弟的“苹果皮”有了护身符,一方面,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可以遏制他人的山寨,甚至包括中兴通讯,一方面,提交的专利申请也是将来提交PCT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为后续准备申请国外专利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时,根据图4所显示的信息,“苹果皮”专利申请的公开更可以遏制苹果公司附属收发器专利权的获得,降低潘氏兄弟的侵权风险,同时也可确立自己的市场地位,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借此作为筹码获得与苹果公司进行市场分配的谈判筹码。
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不是对专利所涉及技术方案“自由”的独占实施权,而是排他权,换句话说,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并不标明他可以随便实施,或者其实施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专利能够被授权与不侵权没有必然联系。
图4 假设苹果公司与潘氏兄弟的专利对决
另外,从商业手段层面,如果能通过“苹果皮”把山寨iphone的用户转到使用ipod Touch+“苹果皮”,这对iphone的真正追随者,并不会产生影响,毕竟“无皮”的“苹果”还是比带“皮”的“苹果”好。这甚至会引起苹果公司的兴趣,因此,还可能形成合作的基础,关键是双方的市场利益能否形成一致,以及弱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谈判筹码。弱者以小博大的杠杆和支点在哪里?——知识产权工具就是杠杆,可以对等谈判的专利就是支点,不起眼的“苹果皮”将可能撬动顽石般的“苹果”。
就“苹果皮”本身而言,潘氏兄弟早于苹果公司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是潘氏兄弟拥有“苹果皮”稳定的知识产权,苹果公司还可能是侵权者。“苹果皮”可能败于知识产权,也可能赢在知识产权,如果“苹果皮”能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工具,胜出的将不是只有“苹果”,还有“苹果皮”。
四、“苹果皮”事件对**创新知识产权运用策略的启示
(一)敢于突破和创新,化解知识产权误区
虽然,我国的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水平都堪待提高,但是不等于我们不能创新,或在所有方面都落后于人。创新不难,更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创新的畏惧,对先行者和强者的膜拜和恐慌。尤其是在面对强者时,要敢于合理、合法地运用恰当的手段,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创新,或许能开辟新的天地,为自身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普遍还很薄弱,尤其是利益知识产权工具来谋求市场利益的能力更是欠缺,但是现在的落后并不等于永远是知识产权运用的弱者。即使在科技发展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科学、有效的利用知识产权工具,仍然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胜出。
知识产权工具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也是万万不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一定是强者,但是肯定是创新者。保护不是知识产权的全部,更不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本质还在于市场利益。要实现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取市场利益,必需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工具。
(二)**创新,仍然可以大有作为
针对他人产品进行改进,或者为弥补他人产品的缺陷而进行的技术创新、功能扩展等**创新(或是改进创新),并不是潘氏兄弟研发“苹果皮”的首创,只是因为“苹果皮”更贴近我们的生活,让我们有更直接的感受。
在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没有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充分应用技术创新手段,跟进他人的技术和产品,进行改进、研发外延(**)产品,进行应用性开发、二次开发、集成开发等,借以形成新的、具有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也是一条可行之路,为什么不可以先有“皮”,再有“核”,一步步的跟进,并逐渐的超越。华为的成功和20世纪日本经济的迅猛发展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就连苹果公司也是通过**创新实现突破,在苹果公司的专利储备中,很少有基于基础科技研发的——也就是说很少有东西是真正由苹果公司开创的,其通过利用别人创造的东西,站在别人的基础上获得成功。[13]
客观的说,“苹果皮”的创新模式再次为我们的企业指了一条路,尽管这条路并不平坦。
(三)农村包围城市,**创新知识产权之路仍然可以平坦
**创新往往会与原有产品、技术息息相关,甚至游走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边沿,这更要求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通过在**研发中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可以反过来限制、甚至控制原有基础技术和产品的实施,并最终利用知识产权筹码,实现市场格局的重新调整。
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并不等于是一味妥协和让步,否则可能会进入了一个可怕的境地和误区,那就是对外国企业创新能力、水平和成果可怕的膜拜,对其知识产权的畏惧甚至盲从,长别人志气,灭自己威风——永远认为“外国的月亮真的比中国圆”。
技术创新水平的高低并不一定制约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能力,在**创新中灵活应用知识产权仍然具有取胜的可能。
(四)知识产权运用的核心在于谋求市场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机制和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知识产权就是用以赚钱的工具,是现代商战的武器。我国的企业在注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同时,更要学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武器来打好这场特殊的战争。对知识产权工具进行应用,并不一定是要采取包括侵权诉讼在内的法律保护措施,更应该灵活多变,只要能采取合法的手段遏制竞争对手,确保自身市场利益,甚至游走在某些敏感的边沿也未尝不可,擅打知识产权的“擦边球”更是高水平的应用本领之一。
(五)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先行
首先,在技术研发前,应在保密的情况下,对准备研发的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和分析,更要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避免辛辛苦苦研发的成果落入他人布下的知识产权陷阱。
其次,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只要形成了技术创新方案,就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应该申请专利,以及申请专利的策略和进度,以免自己丧失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先机,这也是避免自身陷入知识产权困境的保障之一。正如前所述,如果“苹果皮”的知识产权策略应用得当,不仅不会有现在的尴尬,反而还可能胜算在握。
第三,切忌不要将申请专利与实施进行等同。专利权人享有的不是对专利所涉及技术方案“自由”的独占实施权,而是排他权,换句话说,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并不表明他可以随便实施,或者其实施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专利能够被授权与不侵权没有必然联系。更不能认为拿着一纸专利证书,或申请了专利即可无所顾忌,对知识产权的应用更不能仅仅是申请专利而止。
专利的本质在于排斥他人的进入,申请专利在某些时候并不是自己要实施,而是为了将竞争对手排斥在市场竞争在外,防止他人利用专利保护的漏洞,分割自身的市场利益,确保自己经营的自由度和竞争力。例如,苹果公司将自己并不实施的“苹果皮”类技术提交专利申请,目的在于限制他人可能因此损害其现有产品的市场格局。
参考文献:

[1]赵建国,刘阳子.“苹果皮”究竟是创新还是侵权?[N/OL].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10-27[2011-7-10].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462.

[2]陶鑫良.辨析“苹果皮”的知识产权[N/OL].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10-27[2011-7-10].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463.

[3]姚宏伟,王煜秦川. 专家:“苹果皮”厂家或侵犯知识产权 (1)[N/OL]. 新闻晚报,2010-8-10[2011-7-10]. http://news.ccidnet.com/art/1032/20100810/2147397_2.html.

[4]佚  名.“苹果皮”专利问题[EB/OL].2010-9-20[2010-7-10]. http://www.148com.com/html/526/475999.html.

[5]袁真富.苹果皮520:中国式创新的法律风险[J/OL].电子知识产权,2010(10), 2010-11-14[201107-10].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cf4a710100mnuc.html.

[6]陈新焱.“苹果皮”兄弟仓库创业记[N/OL]. 南方周末,2010-08-25[2011-7-10].http://www.infzm.com/content/49351.

[7]佚  名. 苹果皮520[EB/OL].[2011-7-10]. http://baike.baidu.com/view/4026446.htm.

[8]姜  煜. iPod touch变身iPhone 网上热卖“苹果皮”[N/OL].北京日报,2010-08-03[2011-7-12].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et/2010-08/03/c_12403190_2.htm.

[9]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zljs/.

[10]数据来源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http://sbcx.saic.gov.cn/trade/SelectTdInfo/SelectTdInfo.jsp.
[11]该专利申请状态为专利申请公开,专利申请公开号为:20100234051,[url=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netahtml/PTO/srchnum.html&r=1&f=G&l=50&s1="20100234051".PGNR.&OS=DN/20100234051&RS=DN/20100234051]http://app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Sect2=HITOFF&d=PG01&p=1&u=/netahtml/PTO/srchnum.html&r=1&f=G&l=50&s1="20100234051".PGNR.&OS=DN/20100234051&RS=DN/20100234051.经2017年4月5日核查,该申请也仍然没有获得授权,目前其的法律状态为“pending application likely abandoned”,法律状态更新日2015-09-16。
[12]胡  强.“苹果皮”讽刺了中国式创新 [N].通信产业报,2010-9-8.
[13]曾  航.还原乔布斯:最伟大的“小偷”[N/OL].21世纪经济报道.2011-08-27 [2011-8-28.]http://www.21cbh.com/HTML/2011-8-27/wMMDcyXzM2MDYwMQ.html.
作者简介:杨  斌(1976-),四川文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创新顾问,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专利代理人(资格),中国创造学会理事,四川省(科技)创新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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