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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OA时添加权项(说明书中有的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09 北京市查看:1399 评论:7

为了不超项,权利要求书在首次提交时没有将说明书的部分方案写进去。但是在回复审查意见时因删除(合并)了部分权项,那么能不能将当时申请时没有写进权利要求书中的那部分方案添加进来?

标签: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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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增加新的权项应该不行吧,如果是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仅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是可以的
    看看2楼怎么说吧

    2017/04/09 16:0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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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不是针对婶岔媛指出的问题所进行的修改,那么婶岔媛是不应该接受的。

    2017/04/09 16: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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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为什么要等到答复的时候在增加?我觉得在主动修改期间就可以加了

    2017/04/09 17:3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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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8780522306 发表于 2017-4-9 17:35
    为什么要等到答复的时候在增加?我觉得在主动修改期间就可以加了

    主动修改时,增加权利要求项数也是不可以的。除非原先某一项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以句号隔开,因一个权项的结束以句号为限,因此此时可将句号后的特征另写一个权利要求是可以的。仅供参考

    2017/04/10 13:4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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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无论怎么修改,只要能符合法33条,应该可以。问题是:原权利书中没有的权利项,增加后又未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有点难啊!

    2017/04/10 14:3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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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按规定答审查意见时增加不可以,但也有审查员开恩的情况。要想添加还是在主动修改时添加,又不收附加费

    2017/04/10 16: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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