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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梨华|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简要说明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7.04.07 浙江省查看:1624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17-4-7 15:03 编辑

王梨华|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简要说明的作用


【作者】: 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王梨华


【摘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和省略视图等内容,这些记载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其具体作用是什么……


关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为必备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简要说明文件,因此简要说明是外观设计专利的必备文件。

【简要说明记载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的在确定保护范围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简要说明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之间的主次关系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从该条文理解可以明确,图片或照片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绝对主要地位和价值,而简要说明属于附属次要地位,简要说明需要遵循“非必要不解释原则”,即若图片或照片已经清楚地确定保护范围,则无需参考简要说明进行解释。只有图片或照片不能清楚解释或者解释有歧义才需要依赖简要说明。一般情况下“解释”是通过限制或者缩小保护范围来明确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简要说明中产品名称的作用

外观设计侵权成立的两个基本要素,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因此产品种类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要素,有时相同的图片或照片可能显示不同的产品,如汽车和玩具汽车,此时产品的名称决定了产品的种类,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简要说明中产品用途的作用

在决定了产品名称后,产品的用途基本已经确定,但产品用途在一些全新产品中具有一定价值,有利于审查员对于不熟悉的产品或新产品进行外观设计产品分类,对于多用途产品而言,产品用途的简要说明在侵权判定中确定产品相近种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的判断与作用

一、什么是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从设计者角度,对外观选用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单个、多个要素或要素组合形成新设计的说明,有时候也成为区别设计特征(下文会阐述与区别设计特征关系)。

二、设计要点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设计要点是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的描述,需要将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哪些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未出现,从而得出区别设计特征,因此明确设计要点属于技术问题的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可以由原被告说明陈述或举证或法院查明。

三、设计要点以专利证书记载为准,还是以原被告陈述为准,还是其他?
新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列明设计要点,而之前外观设计证书没有简要说明,就也没有设计要点记载,因此关于设计要点将出现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要点、原告陈述的设计要点、被告反驳的设计要点、通过与现有设计比较得出的设计要点,当这些设计要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我们认为,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要点受到申请时对现有设计知悉程度的客观条件限制有时不全面,原告陈述的设计要点有时候受原告主观意向以有利于相同或相似判断的角度陈述,与客观区别设计特征有时候由人为偏差。既然明确设计要点属于事实问题,则该问题应当以通过与现有设计比较得出的设计要点为准,可以更好地明确专利权人对外观设计的贡献。其他的方法得出的设计要点都有失客观,在此不应再“尊重”原告的陈述(因为有相反证据证明与原告陈述不符,则以反证为准)。

四、涉及多个设计要点问题
若外观设计包括多个设计要点,而被控侵权设计包含了其中部分设计要点的情形下,则应考虑被控设计所包含的设计要点在全部设计要点中的比重和影响,以及全部设计要点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价值进行综合判断。

五、设计要点和要部的关系
要部是指在产品上存在其相对于其它部位明显地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确定要部时,可结合产品使用状态、在先产品常见的外观设计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定。一般地,那些在使用状态下相对于其它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明显强烈的部分可以作为判断的要部。例如桌子的顶面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明显强烈,通常为要部,而桌子的底面通常不被认为要部。

设计要点与要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候重叠,要部主要为更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而设计要点侧重于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与其在外观设计中的部位没有必然关系。在侵权诉讼中进行虽然需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但客观上不能否定要部在对比中的分量和容易产生的视觉差异的影响。
设计要点是那些区别设计,但应当注意的是设计要点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现有设计或被控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区别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六、设计要点在相近似判断上的作用
最高院曾试图就设计要点在侵权判定中的作用问题有所作为, 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不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的,应当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前款所称设计要点,是指授权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能够对相关公众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认定设计要点。也就是说,无论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多么相似,只要其不包括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这就赋予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当高的重要性,在侵权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设计要点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最基本的判断原则之上。
从理论层面上,上述规定使人不由得联想到之前的“要部判断判断方法要部判断被规定为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列的判断方式。并规定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从而试图简化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定。然而在实践中采用要部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种不同的判断方法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在何时适用要部判断,何时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问题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产生了很多分歧,同时在社会上造成认识混乱。因此在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中,去掉了要部判断的判断方法,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设定为唯一的判断原则。因此设计要点不能代替设计要部,来代替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实践中过于强调设计要点,有时候将导致出现外观设计部分侵权的不正确判断,虽然客观看似部分侵权不公平,但从技术传播社会进步出发,有时候部分侵权属于专利权需要容忍的无奈之举。“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随后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因此设计要点同样不应有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同样的地位,甚至凌驾于其上,而应从属于其下,否则同样会带来实践中的混乱。令人欣慰的是,200912月底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定稿中,已将上述规定删除。  

七、设计要点和区别设计特征的区别
由于专利法修改中出现了设计要点概念,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看待设计要点的作用,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21号)设计特征的概念和作用未做出解释。就措辞而言,司法解释使用了区别设计特征这一明显有别于设计要点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设计要点由于属于单方陈述的范畴,而区别设计特征才能更好反应客观事实,更能准确表达设计要点的本意,因此“设计要点”一词将可能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设计要点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并无实质性作用,而应使用更为准确的“区别设计特征”来解释和进行侵权判断

八、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仍然属于对设计要点的解释,遵循上述关于设计要点的理解和适用原则。

代理人的建议:
在提交申请时预先写明设计要点对未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在提交申请时,通常可以简单或笼统写,以便在未来根据确定的现有设计来有选择性地说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而避免一开始就陷入设计要点的记载局限。


简要说明中省略视图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产品需要通过六面视图才能完整反映产品全貌,但有些情况下,部分视图相同或对称,部分视图由于为底面不常见,或者平面类产品,有些视图没有设计要点等,可以进行省略视图,省略视图后仍然不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若未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情况,公众无法判断或知悉未提交视图部分的产品设计内容,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可能引发专利宣告无效。当然在实务中,也存在省略视图但未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是否仍然给予专利权保护呢,需要个案分情况对待,对于一般消费者通过看其他视图可以或基本可以反映外观设计产品内容的,仍然可以进行保护,而不能机械的一概不给予保护,这符合有贡献有保护原则和鼓励与保护创新的立法本意。


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作用

色彩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要素,请求保护色彩的立法本意在于对于一些主要创新点在于色彩或色彩的组合的外观设计,为了更好地获得授权,需要申请人注明请求保护色彩。但在实务中,请求保护色彩理解成仅保护该色彩还是只是为了便于授权而产生分歧,有观点认为在色彩以外的其他要素完全一样的情况下,如果请求保护色彩,则色彩起到了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色彩不同则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请求保护色彩类似于申请人对外观设计的创新情况的说明,类似与设计要点,或者将色彩理解为设计要点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判定与作用的理解方式参照设计要点的判定与作用,即主要根据现有设计从而确定色彩是否在授权中起作用,同时不因写明了请求保护色彩就将不采用该色彩但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简要说明中“多项相似外观指明某项为基本设计”的作用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对于多项外观设计通常应被理解为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符合单一性问题的判定或理解,同时在无效宣告中,专利是否符合单一性问题不是无效宣告理由,指定哪项外观设计作为基础设计,不影响申请人展示各项外观设计的内容,因此不影响各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标签: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专利权 专利法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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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兔子认为,简要说明这个问题太复杂,或者说是个很无聊的问题,只有中国局规定必须写简要说明,而且实践中不少法官都认为简要说明有限定作用,跟这些人,没法讲啊!
    看看人家有实审的国家,美国局mpep1503,再看看日本局的无说明则代表每张视图都有设计要点的规定。
    所以说,不要把国知局那些大佬的规定太当回事……全是不懂的人定的规则。
    他们定规则,也应该问问兔子这样的小动物,完全忽视兔子,桑心啊~

    2017/04/07 15:4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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