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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以后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01 江苏省查看:2235 评论:4

请教一个问题,申请人同一日申请发明A和实用新型B,发明A包括结构项和方法项,实用新型B包括结构项。现实用新型B已经授权。发明A方法项和结构项都得到创造性的认可,同时被提出缺乏单一性且结构项与实用新型B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于结构项获认可范围较小,不符合公司利益,现想将结构项分案处理。由于担心结构项后续授权还是会和实用新型B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请问,现在分案时需要注意哪些?1,是否可以在分案时勾选申请了同样的实用新型,然后分案授权时,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B,而获得分案的授权;2,如不勾选,在法九条第一款上,分案是否可以享受母案的权利(个人表示质疑),即分案授权时,可以直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B,而获得分案的授权。劳烦各位多多给出意见,尤其是有过处理经验的同学。

标签: 申请人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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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可以勾选,而且最好勾选上。
    2、我记得听到过国知局有人说可以将效力延及下来的说法,但不是百分之百确认。

    2017/04/01 11: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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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提的问题,在目前的审查指南里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较**的方法,发明A的方法项作为分案提出,而把结构项作为原申请保留下来,规避分案申请是否适用专利法9条的潜在争议。至于提交分案时是不是勾选申请了同样的实用新型,勾选肯定没有风险,不勾选存在风险,当然勾选了。

    2017/04/01 17: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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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4-1 13:37
    1、可以勾选,而且最好勾选上。
    2、我记得听到过国知局有人说可以将效力延及下来的说法,但不是百分之百确 ...

    谢谢李工答复

    2017/04/05 16:5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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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7-4-1 17:14
    你提的问题,在目前的审查指南里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较**的方法,发明A的方法项作为分案提出,而把结 ...

    谢谢老师答复,个人观点也是勾选**。这个案件中,由于想将结构项上位,所以分结构项出来。

    2017/04/05 16:5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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