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效果对保护范围有限定的作用吗?如果有限定作用是不是写的越多越不好?
发布时间:2017.03.23 广东省查看:1951 评论:6
比如,侵权人的产品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但缺少说明书中对应的一个有益效果,是否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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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75535930
2017/03/24 09:41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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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10:1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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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在发明内容部分中的技术效果,应该写得简练。
说白了审查员也不会因为你写了效果,就判有创造性。
反而,在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中,效果写得越多,对专利权人越不利,被诉方可以争辩他的实施达不到这个效果。还有就是牵涉到等同原则,效果写得越多,被认定为等同的可能性就越低。
所以,效果一定要写于现有技术相比有区别的最基本的。上面也说了,你实在想体现你的撰写水平就写入实施方式中。
反过来说,很多刚入门的朋友就是喜欢把效果这一部分写得很多,其实是一种很不好的撰写方法,不是水平高,而是不理解技术的一种表现
2017/03/24 12: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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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结构类的,技术效果可以推导出来的,是不是技术效果写多了也没什么必要?反而可能增加了些许风险?
2017/03/24 12:0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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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笼统的效果比如效率高、成本低、环保之类的,能有都写。其它的有就写。但如果是代理人自己想出来的,那需要判断你想的对不对,毕竟也有想错的时候。同时根据你给的效果,对于无效的请求人来说,可以根据该效果去寻求该方案。并不是越多越好,也并不是越少越好,因为谁也不知道后续案子会发生什么。
2017/03/27 09:2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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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我所说的能够推导出来,只是针对一些很容易想到的效果而已。
2017/03/27 09:3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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