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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03.22 江西省查看:1635 评论:0

未经授权擅自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作为官方网站中的商品宣传图片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分别位于北京与吉林的两家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争辩。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吉林省长垣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长垣公司)在其官网上许诺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侵犯北京航天凯撒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凯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据此,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关于判令吉林长垣公司赔偿北京凯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北京凯撒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管理及销售机械设备、五金、建筑材料等。在铝塑复合管、非金属管道等第19类商品上,其注册有第4854473号“ASAK”商标、第6854369号“曲弹”商标、第10661807号“航天凯撒管”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


吉林长垣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经销钢塑复合管、玻璃给水管、不锈钢复合管、排水管阀门等。


2015年,北京凯撒公司发现吉林长垣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带有其“ASAK”商标标识的商品图片作为其官方网站中“铝合金衬塑复合管”商品的宣传图片进行宣传。据悉,在吉林长垣公司的相关商品页面中以较大字体显示有“铝合金衬塑管曲弹双熔管件”,在相关管件商品下方的介绍文字中显示有“航天凯撒管ASAK-PIPE系统直观图”。


随后,北京凯撒公司将吉林长垣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吉林长垣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吉林长垣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3.1万元。


吉林长垣公司辩称,其系各类管材的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对自身商品进行展示,但是并没有将北京凯撒公司的涉案商标贴附到其他商品上的情形,因此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长垣公司未经北京凯撒公司许可,将涉案商标用于其网站展示商品的广告宣传中,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北京凯撒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鉴于该案并无证据证明北京凯撒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吉林长垣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法院结合涉案商标、吉林长垣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吉林长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在网站上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只是对商品信息的展示,而不是对商标的使用,吉林长垣公司从未向客户实际销售过贴附有涉案商标的管材,不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北京凯撒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被诉侵权商品实物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林长垣公司实施了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同时,吉林长垣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为销售目的展示商品的行为即许诺销售,在北京凯撒公司不能提交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且吉林长垣公司坚称尚未实际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吉林长垣公司在其官网上许诺销售的涉案商品是侵犯北京凯撒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北京凯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李群、王国浩,编辑:蒋朔)



标签: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 侵权 法院 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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