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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关于26.3的答复,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1 广东省查看:2593 评论:2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7-7-3 21:32 编辑

权1中写了A单元,定义是接收信号,用于直播,然后A单元还包括显示模块。。
审查员认为A单元不清楚,申请人也认为不清楚,所以想把权利要求中A单元直接删除,换成显示模块。。
这样的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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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1 17:01
    你所列举的那句话,你已经断章取义。
    你差主动修改这几个字没有写上。你现在是针对oa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 ...

    是针对OA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呀。。
    OA是说A也就是直播单元不清楚。。
    因为权1中写了直播单元包括显示模块
    那么显示模块是清楚的,就直接把直播单元下位为显示模块。
    现在的问题是,有人告诉我,显示模块未必是直播单元的下位概念。

    2017/03/21 17: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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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candy_85 发表于 2017-3-21 17:06
    是针对OA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呀。。
    OA是说A也就是直播单元不清楚。。
    因为权1中写了直播单元包括显示模 ...

    所以你不是主动修改,你的行为,不受那个规定的管制。

    2017/03/21 17:1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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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1 17:13
    所以你不是主动修改,你的行为,不受那个规定的管制。

    特意翻了下审查指南,答OA,还是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管制的

    2017/03/21 17: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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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candy_85 发表于 2017-3-21 17:57
    特意翻了下审查指南,答OA,还是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管 ...

    不受,
    你肯定又没有看到主动修改这几个字。

    2017/03/21 17:5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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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1 17:59
    不受,
    你肯定又没有看到主动修改这几个字。

    难道我看了本假的审查指南,明天再去翻翻去

    2017/03/21 20:2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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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1 17:59
    不受,
    你肯定又没有看到主动修改这几个字。

    又学习了!还真没注意到!
    之前一直理解记载范围和保护范围是等同的概念。。

    2017/03/21 21:2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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