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3]关于26.3的答复,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1 广东省查看:2593 评论:23
权1中写了A单元,定义是接收信号,用于直播,然后A单元还包括显示模块。。
审查员认为A单元不清楚,申请人也认为不清楚,所以想把权利要求中A单元直接删除,换成显示模块。。
这样的删除会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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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_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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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_85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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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_85
是针对OA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呀。。
OA是说A也就是直播单元不清楚。。
因为权1中写了直播单元包括显示模块
那么显示模块是清楚的,就直接把直播单元下位为显示模块。
现在的问题是,有人告诉我,显示模块未必是直播单元的下位概念。
2017/03/21 17:0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所以你不是主动修改,你的行为,不受那个规定的管制。
2017/03/21 17:1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candy_85
特意翻了下审查指南,答OA,还是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管制的
2017/03/21 17:5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不受,
你肯定又没有看到主动修改这几个字。
2017/03/21 17:5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candy_85
难道我看了本假的审查指南,明天再去翻翻去
2017/03/21 20:2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494372831
又学习了!还真没注意到!
之前一直理解记载范围和保护范围是等同的概念。。
2017/03/21 21:2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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