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当专利A已经下未缴费撤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法九条第二款来驳回专利B

发布时间:2017.03.20 江苏省查看:1871 评论:7

同一发明创造,当专利A已经未缴费撤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用法九条第二款来驳回专利B。(专利A先于专利B 申请)。

标签: 专利


分享

收藏(3)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专利A还没有过恢复期,完全可以

    2017/03/20 10:39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2楼
    如果A彻底死透了,那是不可以的。

    2017/03/20 10:4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0 10:41
    如果A彻底死透了,那是不可以的。

    李工,我也是这样理解的,至少在先的发明创造确实已经不可能“授权公告”,在后申请就不应当以法9条驳回。
    前不久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在后申请接到审查意见的时候,在先申请已经接到“视为放弃取得的专利权”的通知书,并且超过恢复期了,但是审查员仍认为在后申请不能授权,理由就是法九条。
    后来,为了避免案件被驳回影响申请人使用专利权,保险起见,还是对权利要求做了调整,案件授权了。
    但是,针对这块,还是觉得有些不清楚,例如:如果理解为由于在先申请已经收到的“授予权利通知书”,即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将“授权专利权的权利”给了“在先申请”,所以不能再将该权利给“在后申请”,感觉似乎也有道理,呵呵。
    所以,对于法九原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中的“授予”是什么含义,是指国知局发那个“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行为、还是指最后的“授权公告”的行为?

    2017/03/20 12:51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
  • 第4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7-3-20 12:51
    李工,我也是这样理解的,至少在先的发明创造确实已经不可能“授权公告”,在后申请就不应当以法9条驳回 ...

    在国知局初审部,授予专利权,这几个字,不是指授权公告,也不是指发出授予专利权决定通知书。而是从办登到授权公告之间一系列事情中的某个事情,我也不确认具体指什么事情,什么时间。

    不过,对于你所列举的你所经历的情况,把第一件申请主动撤回了,按照法理来说,就没有问题了。

    2017/03/20 15:0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5楼
    happyZL 发表于 2017-3-20 12:51
    李工,我也是这样理解的,至少在先的发明创造确实已经不可能“授权公告”,在后申请就不应当以法9条驳回 ...

    把在先申请再做个主动撤回即可吧,权项应该不用调整

    2017/03/20 15:1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20 15:01
    在国知局初审部,授予专利权,这几个字,不是指授权公告,也不是指发出授予专利权决定通知书。而是从办登 ...

    前面的已经处理了,下次再试试,呵呵。希望再有下次,哈哈!

    2017/03/20 15:23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