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与优先权所带来的9条1款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17 北京市查看:1973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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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zch88
[3]思博镇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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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洞宾
2024-04-05 16:42:59
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14评论 0 -
唐钰
2024-04-14 20:23:49
怎么和专利代理人合作
27评论 1
fhzch88
2017/03/17 14:5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fhzch88
思辨:若然可以在递交在后的申请C时,作与A为同日申请的说明,或者说可以通过放弃A来获取C的授权,是很容易突破一个技术方案最高20年的保护期限的,因为,A在被授权后,该技术方案就已经通过A的授权开始得到保护了,A放弃后,该技术方案还可以通过C得到保护,而C的保护期是自其申请日起20年,这会损害公众利益的。因此,在递交C时,不可能可以作C与A为同日申请的说明。
另外,“同日申请”应当指的是同一天递交申请,作为在后申请的C显然不是与A同一天递交的,所以不能。
但是,只能通过修改C来使得C获得授权,那就说明这三个申请的相同独权所保护的范围就只能拥有10年的保护期(实用新型)了,这样,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就受损了么,有没有其他的救济可能?
2017/03/17 14:5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不能补充说明,同日声明,只能在申请日时在请求书中做出。
2017/03/17 14:5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fhzch88
那在申请C的时候,可以在C的请求书上说明C与A是同日申请么?
另外,同日申请的说明,是要在两个申请上同时声明才有效么?
2017/03/17 15:1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你可以这么说,但是国知局不这么认。
关于怎么声明,建议你看看实施细则的第41条。
2017/03/17 15:4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yd4182
利益受损,是因为你在申请的时候出了问题,为什么要出现视撤再优先权这个情况呢?这个不是国知局给你带来的损失,而是你申请的时候自己出了问题
2017/03/17 23: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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