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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主动修改---法条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7.03.17 湖南省查看:16571 评论:21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7-3-17 10:44 编辑

改成大白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就是,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时间内:
1.主动对权利要求做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
2.主动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

主要是上述二点,其他忽略。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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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仅仅从时限/机会角度来说,可以这样做。
    但是,这样做在实体及程序角度还有什么其他的影响,不确定。

    2017/03/17 11: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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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3-17 11:26
    仅仅从时限/机会角度来说,可以这样做。
    但是,这样做在实体及程序角度还有什么其他的影响,不确定。 ...

    后续影响自己把控

    但是相对于被动修改来说,主动修改主要的就是上述二个目的,其他一般在答复中都能修改。

    既然主动修改相对于答复中的修改就上述二个目的,那么实际上细则51条翻译过来就是上面那个说法。

    2017/03/17 18:2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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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3-17 18:27
    后续影响自己把控

    但是相对于被动修改来说,主动修改主要的就是上述二个目的,其他一般在答复中都能修改 ...

    如果严格按照被动修改的标准,被动修改还有很多限制的。

    2017/03/17 20:5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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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对于主动修改扩大保护范围来讲,其实这个可能性较低,要是事务所经常干这事,说明是水平不行,撰写时根本就没写好,对不对。

    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翻译后的理解可以简化为一句话: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点增加权利要求项数。----这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主要目的。

    2017/03/20 08:2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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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3-20 08:26
    对于主动修改扩大保护范围来讲,其实这个可能性较低,要是事务所经常干这事,说明是水平不行,撰写时根本就 ...

    可以是可以,但是后果,你不一定都能够掌控。

    2017/03/20 09: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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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个人觉得主动修改,R51.1和R51.2, 并没有规定主动修改的修改方式,只是规定了时机。所以,增加权利要求应该是允许的。

    但是,说到法条的本意,个人理解这个法条的正常思路,可能是为了给申请人机会,修正在申请日时候没有意识到的申请文件的缺陷,提供时机主动修改。法条本意可能是为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这时候,增加权利要求数目,就有些违背了这个意思。

    2017/03/20 1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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