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指南中关于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17.03.16 河南省查看:1241 评论:4

3.1中第一原则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句,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或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或实相比,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不是说如果四者其中一项不同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如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方案相同不能认为是同样的发明不影响新颖性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即使不影响新颖性也会影响创造性,陷在审查越来越严的趋势,只有一点不同的话,就会说你的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你就很难争辩了。

    2017/03/16 21:3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我绝不认为,把原来的技术方案一字不落的再抄一遍,再巴拉巴拉技术效果有什么不同,这就能有新颖性了。

    2017/03/16 21:4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我感觉不是,审查首先要按照专利法,里面说的新颖性和同样的发明并不是指的同一件事。
    再者,审查原则我理解就是审查的指导意见。还有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重复获得权利,我理解的是背景技术和技术效果的不同并不能概括到权利要求中,后续审查过程中依然会被判定为同样的发明,而技术方案如果实质不同,已经就是不同的发明了。但是如果是发明是用途发明的话,那么它实质不同的地方就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的实质不同。所以我觉得这条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就是两点,第一,这条原则和新颖性说的不是一回事。第二,这条原则对应具体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2017/03/17 09:1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楼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

    2017/03/17 09:1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