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关于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17.03.16 河南省查看:1241 评论:4
3.1中第一原则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句,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或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或实相比,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不是说如果四者其中一项不同就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如技术领域不同,技术方案相同不能认为是同样的发明不影响新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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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junkun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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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g
2017/03/16 21:3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3/16 21:4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阿狸的学长
再者,审查原则我理解就是审查的指导意见。还有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重复获得权利,我理解的是背景技术和技术效果的不同并不能概括到权利要求中,后续审查过程中依然会被判定为同样的发明,而技术方案如果实质不同,已经就是不同的发明了。但是如果是发明是用途发明的话,那么它实质不同的地方就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的实质不同。所以我觉得这条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就是两点,第一,这条原则和新颖性说的不是一回事。第二,这条原则对应具体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2017/03/17 09:1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primerxj
2017/03/17 09: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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