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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用尽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16 安徽省查看:3860 评论:16

专利权用尽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之一,最常见的就是:专利权人售出后,他人再使用、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权。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销售时约定,支付该产品的款项为分期支付, 在他人没有全部支付完约定的款项之前,专利权人是否能否主张自己的诉权?他人能不能用“权利用尽”来抗辩? 期待高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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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利用尽。。

    2017/03/16 11:5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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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要看合同约定啊,对方如果按时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的,那就和普通的销售一样了

    2017/03/16 1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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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应该根据买卖关系是否完成来定义吧。
    买房子不是么,一房的房贷还没还完,就把一房抵押换钱买二房。
    银行不能说一房现在不是你的,你不能抵押,对吧?

    2017/03/16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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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专利权人售出的含义是专利产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不是看对方是否支付对价。
    付款形式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对权利穷竭没有影响。

    2017/03/16 14:49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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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很有意思的话题:
        法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实施产品,不视为侵权;
       由此可见,他人能否实施该专利的前提在于是否得到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和“售出”。许可目前分为普通,独占,排他等方式,而lz所举案列中,约定的是分期付款的方式是“售出”。
        售出的效力是否以物权的转移为生效条件,这一点好像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法的含义,个人认为专利产品“售出”的含义和效力更加类似于是一种专利权的“普通许可”,售出生效的效力或许可以参照“普通许可”的含义和效力。
        我国专利权的许可,以合同签订为生效时间,但如果没有登记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在商品买卖中是不需要所谓的登记备案的,只要有足够的“交付”行为,便很容易认定产品的所有,因此,在分期付款中,只要是卖方以合法的“交付”方式将产品卖给买方,我认为其产品的专利权就用尽了,但是,如果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中明确保留和约定的,不能够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有点类似于合理来源的抗辩。
        以上,敬请批评指正。

    2017/03/16 15: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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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北京国专 发表于 2017-3-16 11:55
    我觉得要看合同约定啊,对方如果按时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的,那就和普通的销售一样了 ...

    合同中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支付一部分款项,操作中对方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觉得只要对方没有支付完应当支付的对价,物权没有完成转移,专利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2017/03/16 15:2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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