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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介质+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写法

发布时间:2017.03.09 北京市查看:3892 评论:7



英文是“A non-transitorycomputer readable storage medium storing a program for causing a computer toperform ○○ method comprising the steps of; ~” 这种写法翻译成中文之后在中国审查指南里认不认可啊??

标签: 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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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样写不会按照功能模块进行审查,可能有A26.4的问题
    我会重写或者删除,但是不确定你是不是该直译。

    2017/03/09 18:26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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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7-3-9 18:26
    这样写不会按照功能模块进行审查,可能有A26.4的问题
    我会重写或者删除,但是不确定你是不是该直译。 ...

    修改后的指南已经允许了

    2017/03/09 22: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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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7-3-9 18:26
    这样写不会按照功能模块进行审查,可能有A26.4的问题
    我会重写或者删除,但是不确定你是不是该直译。 ...

    就是直译呢
    一种非暂时性存储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使计算机执行下述方法,该方法包括.....
    这种形式怎么样?

    2017/03/10 10:35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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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isis 发表于 2017-3-9 22:36
    修改后的指南已经允许了

    修改前就允许的啦~~ 指南修改只是明确了程序本身和程序相关发明的区别。
    所以写成
    一种非暂时性存储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使计算机执行下述方法,该方法包括.....
    这种形式怎么样?

    2017/03/10 10:3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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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在职半年 发表于 2017-3-10 10:36
    修改前就允许的啦~~ 指南修改只是明确了程序本身和程序相关发明的区别。
    所以写成
    一种非暂时性存储器, ...

    那你就按照修改前的来呗

    2017/03/10 10:45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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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国知局在2016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第二部分第九章)
    这次的修改稿中明确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将允许采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明确了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计算机程序。

    2017/03/10 14: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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