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介质+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写法
发布时间:2017.03.09 北京市查看:3892 评论:7
英文是“A non-transitorycomputer readable storage medium storing a program for causing a computer toperform ○○ method comprising the steps of; ~” 这种写法翻译成中文之后在中国审查指南里认不认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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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半年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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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kinyang
我会重写或者删除,但是不确定你是不是该直译。
2017/03/09 18:26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isis
修改后的指南已经允许了
2017/03/09 22:3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在职半年
就是直译呢
一种非暂时性存储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使计算机执行下述方法,该方法包括.....
这种形式怎么样?
2017/03/10 10:35 [来自日本]
0 举报在职半年
修改前就允许的啦~~ 指南修改只是明确了程序本身和程序相关发明的区别。
所以写成
一种非暂时性存储器,其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计算机程序使计算机执行下述方法,该方法包括.....
这种形式怎么样?
2017/03/10 10:36 [来自日本]
0 举报isis
那你就按照修改前的来呗
2017/03/10 10:45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专利这块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第二部分第九章)
这次的修改稿中明确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将允许采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明确了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计算机程序。
2017/03/10 14:4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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