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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06 湖南省查看:2058 评论:6
标签: 技术
评论列表
李工仲明
2017/03/06 10:03 [来自天津市]
happyZL
2017/03/06 10:11 [来自黑龙江省]
Xsum1else
happyZL 发表于 2017-3-6 10:11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是允许删除权利要求的。根据您的描述,我感觉您不是“删除权利要 ...
2017/03/06 13:11 [来自湖南省]
我是Thinker
2017/03/06 15:47 [来自广东省]
我是Thinker 发表于 2017-3-6 15:47可以的,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
2017/03/06 15:48 [来自湖南省]
Xsum1else 发表于 2017-3-6 15:48一般情况下,应该怎么描述啊,也是说根据说明书云云吗?
2017/03/06 16: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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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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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3/06 10:0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happyZL
根据您的描述,我感觉您不是“删除权利要求”,而是“修改权利要求”,对吧?修改,是有限制的。
您说的“换成另一个技术特征”,是指将答复前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某个特征作替换对么?
给您一个总的修改原则作为参照:在答复第N次审查意见(N>1)时,如果审查意见的结论与上一次相同或类似,并且要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修改会比较复杂,可以在答复N-1次审查意见的修改文件的基础之上作修改。
如您的案子:如果一通和二通存在相同的实质性缺陷,此次可以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答复一通时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之上作修改,这样,您此次修改应当还是“往权1里面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只要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一般情况是被允许的。
2017/03/06 10:11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Xsum1else
thx,我明白了
2017/03/06 13:11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我是Thinker
2017/03/06 15:4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Xsum1else
一般情况下,应该怎么描述啊,也是说根据说明书云云吗?
2017/03/06 15:48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我是Thinker
先说明是针对哪一份申请文件做的修改。例如:针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然后,看你增加的技术特征在从哪里摘取的,要是从权就写从权,要是说明书就写根据说明书记载~
2017/03/06 16: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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