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要求中保护范围的问题,请大家指教下,谢谢!!!
发布时间:2017.02.25 湖北省查看:1306 评论:2
有人发明创造了一种镂空结构(比如一种蜂窝结构),现在他除了想保护这种镂空结构,还想保护用这种镂空结构做成的东西(比如车门、车轴等等,当然保护的范围越宽越好,还可以是杯子、橱柜等等),那么现在该如何确定保护范围呢?
1、我一开始是想着,在权利要求里面就只写这种镂空结构,在实施例里面提到车门、车轴、杯子、橱柜等结构,作为不同的实施例。但是后来觉着这样写的话,只是保障了那些采用这种镂空结构生产车门、车轴或者杯子等的生产商的行为是侵权的,那些买了采用镂空结构生产出来的车门、车轴,并把它们安装在汽车上的汽车生产商就不构成对这种镂空结构的侵权了。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呢?
2、如果说我在权利要求里面既写了这种镂空结构,又在其他三个独立权利要求里面分别写了一种车门、车轴和杯子,其特征在于,采用以上所述的镂空结构。那么在实施例中是不是就不能再提到其他的实施例了,比如车顶盖、冰箱外壳、凳子等等?这样是不是,把这种镂空结构的应用仅限制在车门、车轴和杯子上了? 这样写的话,还有一问题就是,车门、车轴和杯子可以合案申请吗?他们三个都采用的镂空结构是不是可以看做共有的技术特征?
3、之所以想到第二条所说的这种写法,是因为之前在一本书里面看到一个案例:关于发动机的。书上说,如果权利要求里面只写了发动机,那么生产这种发动机的生产商就侵权,但是买了这种发动机用在洗衣机上的洗衣机生产商就不侵权,那解决的办法就是:在权利要求里面又加上了一条: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使用以上所述的发动机。这样的话,不仅生产发动机的人侵权,而且买来这种发动机,用在洗衣机上的人也侵权。
我自己不知道怎么写,请大家指教下,谢谢!
小亮
针对楼主说得第一种情况:
这种算是侵权的。只要他用到你的这种结构,那么就算是侵权。
第二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也是侵权,在侵权赔偿时,第二种赔付的金额应该会高些。原因在于侵犯的权限多。
第三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中,如果发动机的来源是合法的,那么用来组装到洗衣机中就不算侵权。因为专利许可费在产品流经的途径中只用交一次费用。如果发动机来源不合法,那是侵权的。但是如果使用者是不知情(不知侵权)的情况下使用,那么可以免责(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不知情,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
2017/02/26 10:55 [来自重庆市]
1 举报卡洛儿
哦哦,好的, O(∩_∩)O谢谢
2017/02/27 20:4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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