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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行为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就能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7.02.21 浙江省查看:2777 评论:3

民法通则第57条有解释说,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怎样,能否举个具体例子方便理解。

标签: 代理人 资格考试 法律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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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例如,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017/02/21 11:12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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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还有一个例子,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定代理人的拒绝追认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都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2017/02/21 11: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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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yaoqingml 发表于 2017-2-21 11:56
    还有一个例子,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

    有道理的,谢谢

    2017/02/21 14:5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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