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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1、如何理解“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这句话?
2、为什么不是说明书中:采取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描述的结构或者工作原理等能够实现所述的功能?
“采取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描述的结构或者工作原理”这些就是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吗?
3、上述那句话的中的几个关键词:“实验”、“操作”、“验证”如何理解?
尤其是“惯用手段”不好理解,如果是惯用手段还有新颖性、创造性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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