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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a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2.14 重庆市查看:1392 评论:4

一个二审,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再次置于凸模与凹模之间进行冲压成型直至极限冲压深度”,审查员人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际生产中采用镁合金板材冲压加工产品时不应当冲压直至极限冲压深度,而是在极限冲压深度内进行加工生产,以保障成品的使用性能”,因此权利要求没有实用性。

此处将“冲压至极限冲压深度”修改为“冲压至极限冲压深度以下”是否超范围呢?
本领域技术人员肯定知道,在极限冲压深度时可行,那在其以下也肯定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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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的申请文件明确记载以下了吗?如果记载以下了,那还好说。如果没有记载,我觉得不乐观。

    2017/02/14 16:0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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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冲压至极限极限深度相当于等号,冲压至极限深度以下相当于小于号,这种修改应该是不被接受的,除非你说明书有相关记载。首先你要判断审查员说的是不是对的,如果是错的,你可以直接反驳;如果确实是你方案的问题,那真没办法。我建议从其他角度反驳审查员的观点。

    2017/02/14 16:1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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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oooovet 发表于 2017-2-14 16:11
    冲压至极限极限深度相当于等号,冲压至极限深度以下相当于小于号,这种修改应该是不被接受的,除非你说明书 ...

    就这个问题,好像没法反驳了,按道理说是不应该冲压至极限冲压深度的,就像最大吃水深度一样,只是个临界,不可能让船一直最大吃水深度,而且这里极限冲压深度还不像最大吃水深度那样好控。

    2017/02/14 20:5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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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4 16:07
    你的申请文件明确记载以下了吗?如果记载以下了,那还好说。如果没有记载,我觉得不乐观。 ...

    就是没有记载,所以有问题了。。

    2017/02/14 20:5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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