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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14 河南省查看:4514 评论:12
标签: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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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2/14 10:36 [来自天津市]
xxd2015
2017/02/14 15:30 [来自重庆市]
1218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4 10:36除非是原有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创造性了。否则我认为不能这么修改。
2017/02/14 15:33 [来自河南省]
xxd2015 发表于 2017-2-14 15:30审查指南中有说明
2017/02/14 15:40 [来自河南省]
1218 发表于 2017-2-14 15:33李工威武!确实是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样修改的。所以这样修改是允许的?但是这样不是就 ...
2017/02/14 16:00 [来自天津市]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4 16:00专利法33条,不是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记住这个就行了。
2017/02/21 08:5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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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风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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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2/14 10:3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xxd2015
2017/02/14 15:30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1218
李工威武!确实是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样修改的。所以这样修改是允许的?但是这样不是就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了么?
2017/02/14 15:33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1218
谢谢,看来还是没能理解“原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所以,只要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即可,表达方式上可适当修改?
2017/02/14 15:40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专利法33条,不是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记住这个就行了。
2017/02/14 16:0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1218
李工,复审时不允许修改的情况——“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指上面这种修改么?
2017/02/21 08:5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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