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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以将方法权利要求修改为用途权利要求么?

发布时间:2017.02.14 河南省查看:4514 评论:12

如题,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以将方法权利要求修改为用途权利要求么?看到一个例子是这样操作的。同理,只要说明书支持,也可以将装置的权利要求修改为方法权利要求?

标签: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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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除非是原有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创造性了。否则我认为不能这么修改。

    2017/02/14 10:3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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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审查指南中有说明

    2017/02/14 15:3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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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4 10:36
    除非是原有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创造性了。否则我认为不能这么修改。

    李工威武!确实是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样修改的。所以这样修改是允许的?但是这样不是就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了么?

    2017/02/14 15:3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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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xxd2015 发表于 2017-2-14 15:30
    审查指南中有说明

    谢谢,看来还是没能理解“原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所以,只要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即可,表达方式上可适当修改?

    2017/02/14 15:40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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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1218 发表于 2017-2-14 15:33
    李工威武!确实是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样修改的。所以这样修改是允许的?但是这样不是就 ...

    专利法33条,不是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记住这个就行了。

    2017/02/14 16: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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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4 16:00
    专利法33条,不是前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大小。记住这个就行了。

    李工,复审时不允许修改的情况——“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指上面这种修改么?

    2017/02/21 08:5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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