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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需要写到什么程度才是符合的?

发布时间:2017.02.13 江苏省查看:6338 评论:7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需要写到什么程度才是符合的?

标签: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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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新型你写到头发丝的程度,“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幼儿园水平恐怕也是看不明白的

    2017/02/13 13:13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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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6年的26条3款,答的吐血,各种奇葩的不能实现,审查员在驳回之后,居然还会承认说,“我把方案理解错了,我对方案的理解有问题”.......

    2017/02/13 14:4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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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小牧 发表于 2017-2-13 14:49
    2016年的26条3款,答的吐血,各种奇葩的不能实现,审查员在驳回之后,居然还会承认说,“我把方案理解错了 ...

    驳回了怎么承认

    2017/02/15 11: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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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打电话问他的,为什么方案完整的被驳回,保护的是机械结构,不审查机械机构,是否完整,审查工作过程~~

    2017/02/15 11:1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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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他承认错了为啥还驳回?

    2017/03/01 15: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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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yaoqingml 于 2017-3-2 16:29 编辑

    13790662017 发表于 2017-3-1 15:49
    他承认错了为啥还驳回?

    他要满足驳回率的要求。本来99.9%以上的实用新型可以用创造性干掉,但现行的专利法体系偏偏不审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又要满足驳回率的要求,只能靠滥用新颖性和专利法26条了。

    2017/03/02 16: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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