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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原则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还是以从属权利要求为准?请教

发布时间:2017.02.12 湖南省查看:1385 评论:5

RT 比如: 独立权利中的一个上位概念,这个上位概念在说明书中写入了三个实施例1、2、3,而从属权利要求中只写入实施例1和2两个, 那么请问:实施例3是否被捐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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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以你用以维权的那个权利要求为准。

    2017/02/12 11: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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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12 11:10
    以你用以维权的那个权利要求为准。

    谢谢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假设诉讼选择独立权利要求,实施例3就没有被捐献;
    假设诉讼选择所述的从属权利要求,实施例3就被捐献了?

    2017/02/12 12:0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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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实施例3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被独权囊括,就不叫捐献;如果它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书中,那就可以说被捐献了,保护不了呀。

    2017/02/12 12:25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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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3165686 发表于 2017-2-12 12:08
    谢谢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假设诉讼选择独立权利要求,实施例3就没有被捐献;

    对。

    2017/02/12 12: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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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兔子要果子~建议把第三个实施例也写为从权。如果有人实施了实施例三,你只能用权利要求一去维权,兔子作为涉嫌侵权人的代理人,通过文献发现实施例四也是落入权利要求一中,于是权利要求一无新颖性,自始无效,此时,实施例三就变成捐献,甚至无法与实施例一二等同。

    2017/02/12 18:2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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