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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卷三的一个疑问

发布时间:2017.02.07 北京市查看:1067 评论:2

2015年的卷三,要无效的专利的权4中有“最好是环形橡胶圈”这一句,答案中为何不用来作为证据陈述无效理由?这个不是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4款吗?(原权4: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钩件是弹性钩件,最好是环形橡胶圈。)

标签: 专利法 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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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觉得是可以提无效的。反正2015年的题目,出的很不好。技术方案自己就错了。

    2017/02/07 18:0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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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2-7 18:00
    我觉得是可以提无效的。反正2015年的题目,出的很不好。技术方案自己就错了。 ...

    嗯,是。谢谢回复!

    2017/02/07 19: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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