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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发布时间:2017.01.17 北京市查看:3850 评论:30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7-1-17 11:32 编辑

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A和B相互替换容易理解,但是对比文件有技术特征A,本申请没有技术特征A,属于删减了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而审查员认为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具有新颖性,我方认为,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是两个特征的相互替换,并未规定删减技术特征也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求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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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婶岔媛的常用手段。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1/17 10: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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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17 10:14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婶岔媛的常用手段。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我这是删减技术手段 怎么也叫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2017/01/17 10: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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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既然你的技术特征全部在对比文件中被公开了,那你就没有了新颖性。除非你能说明少了技术特征A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效果,否则你的这个专利肯定是死了。

    2017/01/17 10:2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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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小亮 发表于 2017-1-17 10:21
    既然你的技术特征全部在对比文件中被公开了,那你就没有了新颖性。除非你能说明少了技术特征A所带来的意想 ...

    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属于创造性的评价伎俩吧?这个评价的是新颖性 用的抵触申请 ***国知局 两个申请没差几天 前边给我授权快  后边给我故意审查慢 结果就人为给弄成抵触申请了

    2017/01/17 10: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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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huohuasai 发表于 2017-1-17 10:20
    艹 我这是删减技术手段 怎么也叫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评价新颖性,他们没有别的手段了,审查指南上只给他们开了这一个口子。

    2017/01/17 10: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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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huohuasai 发表于 2017-1-17 10:24
    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属于创造性的评价伎俩吧?这个评价的是新颖性 用的抵触申请 ***国知局 两个申 ...

    虽然我觉得审查员可能用错了理由,但对比文件都公开了你所有特征了,这个是缺乏新颖性的。

    我觉得四楼的意思就是,你要克服没有新颖性的缺陷,只能从创造性的角度切入了。

    2017/01/17 10: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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