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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终端”、“装置”、“设备”这四个词的保护范围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7.01.12 广东省查看:10012 评论:7

我看苹果和GPRS专利人黄老师之间的专利纠纷中,苹果陈述的没有侵权的理由包括:专利涉及的是一种装置,苹果的是智能手机。 那么问题来了“产品”、“终端”、“装置”、“设备”这四个常用的用语的保护范围真的存在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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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来句非专业的评判:产品包括终端设备装置,可以说装置设备是产品,不好说产品就是终端装置设备。因此可以认为产品是上位概念。设备和装置没有明显区别。

    装置,根据其词义,是各机器、仪器或其它设备中结构较复杂并具有某种独立功用的物件。终端(Terminal)是产品的终点,也称终端设备,在计算机网络中处于网络最**的设备,主要用于用户信息的输入以及处理结果的输出等,例如电脑、手机等。

    所以窃以为从概念、范围上讲,产品》设备》装置=终端。手机输入没有大于号,只好用书名号表示,见谅。

    2017/01/12 10:5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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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huang 发表于 2017-1-12 10:54
    来句非专业的评判:产品包括终端设备装置,可以说装置设备是产品,不好说产品就是终端装置设备。因此可以认 ...

    第一段最后一句申请收回。

    2017/01/12 10:5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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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看苹果和GPRS专利人黄老师之间的专利纠纷中,苹果陈述的没有侵权的理由包括:专利涉及的是一种装置,苹果的是智能手机。
    这些比较感兴趣,能不能给一个出处或链接?
    谢谢

    2017/01/12 11:3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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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langqizhu 发表于 2017-1-12 11:30
    我看苹果和GPRS专利人黄老师之间的专利纠纷中,苹果陈述的没有侵权的理由包括:专利涉及的是一种装置,苹果 ...

    是这个案子,具体内容我是从纸质载体上看到的,现在找不到了,你可以根据相关信息搜索下:
    2013年1月,美国GPNE公司将苹果公司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苹果公司和中国联通销售的iPhone系列7种型号的手机都侵犯了其持有的一项名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的专利。

    该案中,与苹果公司一起被起诉的还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鸿海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等多家公司。

    起初,美国GPNE公司索赔金额为对iPhone手机专利侵权索赔9500万元,对iPad平板电脑侵权索赔5000万元,共计1.45亿元。

    随后该案分别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先后三次开庭审理。

    其中,2016年11月28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时,GPNE公司增加诉求金额,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这意味着,该案索赔数额已经攀升至1.2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已经创下了国内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额最高纪录。

    但问题的焦点是,GPNE公司到底是什么来头?为什么这起发生于四年前的纠纷,至今依旧尚未审结呢?或者说,为什么拖了四年之久,该案件依旧尚未有结论呢?

    GPNE公司:一家规模较小的**E机构

    这家在国内起诉苹果公司,索赔金额高达9亿元的GPNE公司并非一家规模很大的公司。

    GPNE公司是一家注册在美国夏威夷的公司,最初是由几位科研人员创立,其中,公司名称“G**E”取自于几位创始人的名字首字母。

    该公司总计持有的专利数量不过30多件,其中,同一件专利申请可能会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因此,其实际掌握的专利技术范围或数量是有限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其持有的专利进行对外许可授权,而自身并不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或制造。

    该公司官方网站显示,包括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微软及华为等在内诸多知名厂商,先后经诉讼或谈判与之达成专利许可合作。

    由此可见,GPNE公司是一家典型的**E或PAE机构。

    所谓**E(Non-Practicing Entities,中文即“专利非实施主体”)或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y,中文即“专利主张实体””)机构,是指自己不从事专利产品的生产、制造而是通过专利许可授权获取收益的机构或公司。

    那么,被其在国内起诉的苹果公司,为何迟迟不予就范呢?

    是因为苹果公司享受了“特别保护”?还是因为被告中有“中国联通”而变得复杂?又或者是因为被告中的“富士康”在国内具有很大影响力?

    其实都不是,该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的原因:一方面,苹果公司不愿意与对方和解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另一方面,苹果公司合理利用了诉讼规则,延长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涉案专利起诉时,距离到期失效仅剩不足2年时间,苹果公司不愿为此买单

    涉案专利名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申请日是1995年6月15日(优先权日:1994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11日。

    虽然该专利是一项与3GPP通信标准有关的基础发明,是目前手机、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电脑等通信产品涉及的一项基础专利,并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均获得了专利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项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简单说,该项专利于1995年6月15日提交申请,至2015年6月15日将因保护期限届满而丧失专利权,成为公开技术。

    该案中,美国GPNE公司于2013年1月针对苹果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距离其专利失效仅剩不过两年时间。

    显然,对于一项即将失效的发明专利,苹果公司显然不愿意为其支付专利许可费用。

    此外,从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GPNE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寻呼机相关的,即俗称的BP机。

    而苹果公司认为,这与iPhone或iPad相比,两者不是同种产品,该专利不应扩展至手机,且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和装置,并非产品生产。

    苹果公司利用专利制度发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有效拖延了诉讼进程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简单说,涉案专利在2001年4月11日获得授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而一旦有人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使得该专利的权利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走完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应的行政诉讼流程,才能最终确定该专利的有效性。

    有媒体报道称,该案起诉后,苹果公司先后三次、诺基亚公司和微软公司各一次,分别以不同理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美国GPNE公司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美国GPNE公司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苹果公司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该审查决定提起诉讼,如果一审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效,苹果公司还可以继续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简单说,针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苹果公司按照正常的专利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全部走完预计也需要2年甚至更多的时间。

    比如,该案中,苹果公司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就于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而这正是该案件在长达四年内迟迟未审结的焦点所在,因为苹果公司合理的利用了专利和法律制度,有效拖延了案件的审理进程。

    如今,苹果公司可能已经穷尽了所有救济方式和拖延案件的手段,那么,距离该案的一审审结应该不远了。

    但是,即便一审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苹果公司还可以继续提起上诉,直至两审终审后,才需要按照终审判决对美国GPNE公司进行赔偿。

    因此,虽然该案索赔额暴增至9亿元,但是,苹果公司最终需要赔偿多少还是一个未知数。

    可以看到,该案之所以成功“拖了四年之久依旧未结”,根本原因在于苹果善于打官司或合理的利用了诉讼规则。而这恰是值得国产手机厂商学习或借鉴的地方。



    比如在高通诉魅族专利纠纷系列案中,从2016年6月23日高通发起第一轮诉讼至2016年12月30日魅族与高通正式和解,整个过程中魅族仅“撑”了不到半年时间,就选择了“和解”。

    更重要的是,对诉讼对战过程中,仅看到高通发起一轮又一轮的专利诉讼,而未见魅族在诉讼对抗上予以反击,这就会让人觉得魅族最初“大张旗鼓”的媒体公开回应显得有些“底气不足”,或者说给人一种“未战先败”的感觉。

    当然,魅族选择“速战速决”一定也有自身的特殊考量,比如,在与高通和解后,魅族总裁白永祥称,这次合作也一定会给用户、渠道、股东、员工共赢的局面添砖加瓦。

    这或许说明,卷入与高通的专利纠纷后,魅族可能遭遇来自上述几大主体的压力传导,进而选择了“尽快和解”。

    进入2017年,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纠纷只会增多,不会减少,而小米、魅族、vivo等众多国产手机厂商该如何有效应对各类专利纠纷?

    2017/01/12 12: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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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那个理由就是苹果的代理所(金杜?)扯淡用的,不用在意。苹果自己的申请也用装置一词来描述自己的手机和Pad。
    苹果拖延时间的手段都是专利诉讼的常规拖延手段,管辖权异议,分多次无效,利用审级多次上诉等等。
    魅族这么快就挂了,一方面是魅族的法务IP在公司毫无地位,高层LowB加2B,诉讼过程中,VP李楠不仅拿着一堆在审专利去微博上警告其它厂商,而且公开说IP法务水平不行,可想而知内部是个什么位置。另一方面,魅族没有信心去通过无效标准专利,提出反诉等,拖延时间来降低授权费用,更找不到同盟(苹果案中微软,诺基亚也先后提出无效)。当然,客观上,目前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在审理期间可以在无效时不中止审理也是一个方面。

    2017/01/12 16:23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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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在竞争中,是拖延时间来降低授权费用还是在确认发明有效的情况下积极获得授权,应该是不同企业的竞争策略。
    不能简单的认为对或不对。

    2017/01/12 21: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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