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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雾霾属环境侵权 可纳入司法机制来解决

发布时间:2017.01.11 北京市查看:1008 评论:0

  近期,一场近10天的跨年雾霾肆虐于中国大地,人们除了引颈期盼等风来,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在各种主流及社交媒体上,雾霾是传播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可以预见,与霾共舞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为什么会有(如此严重的)雾霾?这个看似简单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关系到雾霾治理的对策和成效。然而恰恰在这个基础性问题上,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污染排放大,不利气象条件也是重要的配合因素;冬季气温偏高,对霾有推波助澜的作用;逆温形成污染,污染加剧逆温,恶性循环,等等。显然这是从自然和技术层面解释雾霾的成因。也有人指出,在当今中国,庞大的能耗规模,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雾霾天气不断增加的主要因素。而投资驱动型的增长方式和对GDP的过度追求,才是导致雾霾增加的最大污源。这是从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方面对雾霾成因的解说。这些观点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雾霾形成的原因,但是并未为雾霾治理提供具体的指引。

  实际上,雾霾问题看似一个自然和技术问题,从根本上说,它终究是一个社会问题,正是政府和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个体和群体等各方利益结构的差异和冲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博弈,才构成今日日益严重的雾霾的背景原因。有自称业内人士者在微信公号上撰文分析雾霾的真相。他说,在各种雾霾来源中,最大来源还是燃煤和其他工业排放。环保部推行的政策是对各地工业排放实行总量考核和控制,而根据对华北某省污染指数的测算,年度实际排放总量远大于环保部核准的总量,其原因既包括地方政府和企业拼命保持乃至扩张本地域和本企业的排放总量(手段五花八门),以为本地工业发展留出空间,也包括企业为节省成本,扩大利润,将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如脱硫、脱硝设备)弃而不用,与环保执法机构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利用夜间作掩护,大量偷排废气。

  雾霾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成的,技术问题只能通过技术解决,而发展方式问题则须通过制度来解决,而当下最为必要和紧迫的就是建立常规性的雾霾治理机制。这种机制不外乎两种,一是行政监管机制,二是司法机制。目前的环境治理模式主要依赖行政监管,行政监管当然有灵活机动、反应迅速的特点,但是其效果差强人意。行政监管是以点对面、以一对多,因此存在着巨大的发现环境违法、调查取证的成本(尤其因大气污染存在着无边界、易扩散、不留痕的特点)。加之个别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利益联盟、监管人员动力不足等原因,更使行政监管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解决社会问题最重要的机制,而司法在调节人际间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司法通过赋予一切利益相关人以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又提供了一套独立和中立的裁决机制来对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处。从法律上说,雾霾是一种环境侵权行为,完全可以纳入司法机制来解决,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引入的公益诉讼机制正好为此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手段。当然,在具体操作上,由于存在专业知识、举证技术等问题,加之普通人存在的搭便车心理,一般利益相关人可能并不愿意起诉。因此社会应当鼓励环保NGO的存在和发展,并支持和鼓励他们提起诉讼(类同于职业打假)。2016 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全国首例雾霾案)并获胜诉,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雾霾属环境侵权,可纳入司法机制来解决






标签: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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