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审查到底怎么回事,因为审查员这种心态,感觉不好答。
发布时间:2017.01.11 广东省查看:1972 评论:3
申请:A+B+C 能够获得技术效果D
对比文件1:A+B 能够在另一装置中获的技术效果F
对比文件2:M+C,并且M+C是刚性连接,即不能分离。
根据程守洙、江之水编写的《普通物理学》中一条领域内的基础原理的推论Y(在该领域的专业课程的教科书中都将该原理和推论Y作为基础知识讲解的)可以直接确定,A+B的基础上直接增加C不能获的技术效果D也不能获得技术效果F。
但是审查员,却认为领域内的技术人员通过适当的调整使A+B+C可以获得技术效果。
问题:在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已经告知A+B+C不能获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领域内的技术人员通过适当的调整来使A+B+C获得技术效果是否已经做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注:这本《普通物理学》是各大学理工科的基础课程教材,从1961年8月第1版到2006年12月第6版,该版至2011年12月已经印刷11次,这样的教材记载的内容作为公知常识应该是成立的,既然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A+B+C不能获得效果D的技术启示,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还有必要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进行调整使之获得技术效果D吗?领域内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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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uo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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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n_wln
2017/01/11 16:58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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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你的回复啊。
我在琢磨,根据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不能获得技术效果,那么首先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启示,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2结合,因此申请具有创造性是明显的。
然后,由于不存在将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也就不存在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1、2结合并进行改进使之获得技术效果的后续技术方案。
即使后续改造的的技术方案再简单、再容易想到,也是突破了现有技术的范畴,属于创造性的劳动。使得申请的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我不知道怎样的表达可以更有力量。
2017/01/11 19:4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hxn_wln
建议你可以这样说,首先,从你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说,A+B+C 能够获得技术效果D,是如何结合,如何获得的效果D,其中发明人克服了什么样的困难,在发明思路上有什么突破。接着,可以说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为什么不能结合,以及结合后为什么得不到效果D,再加上你找到的证据进行说明,最后,说说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逻辑上的问题以及“事后诸葛亮”的审查方式,说明他评的不正确。
2017/01/12 13:4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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