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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探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7.01.10 上海市查看:3581 评论:2

    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在笔者检索到的2016年5月判决的也就是《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实施后的《程恩广诉宁波高新区汇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案中认为:“程恩广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所作之“权利要求1限定的就是轴承连接,而不是轴接”的陈述确为对权利要求本身的限缩性解释,但不属于对轴接这一技术方案的放弃。原因在于:如前所述,轴接相对于轴承连接而言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无明显区别,各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亦陈述轴接与轴承连接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的替换手段。因而,虽然程恩广作出了前述解释,但不会影响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事实上,专利复审委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对该解释亦未作任何评述,而是在认定权利要求1中关于“在第二连接件上设置第二孔”的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肯定了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易言之,程恩广所作之解释对涉案专利的确权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在此情形下,若将该解释认定为对轴接技术方案的放弃,并作为禁止反悔的对象,则过于限制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明显不公。”
    也就是说在《程恩广诉宁波高新区汇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作出了限缩性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否定,但是由于其限缩性解释并未对专利的授权有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附件:

  • 程恩广诉宁波高新区汇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Doc.doc 下载

标签: 专利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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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法院明智,对授权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一些回复,不能作为禁止反悔的依据

    2017/02/06 17:0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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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解释二的意思是被明确否定,不导致放弃,这本是禁止反悔原则的应有之意,解释二之所以重复,更多是强调的意思,并不表示没有被明确否定,就一定导致放弃。程恩广案中,程的陈述对复审委的无效决定没有产生影响(至少在无效决定中未体现出来),不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017/02/10 12: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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