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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无效策略

发布时间:2016.12.21 北京市查看:1572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junhu55 于 2016-12-21 17:57 编辑

前言
国内很多小公司专利意识不强,往往在推出新款产品后,出现大量的跟风仿冒现象时才想起来申请专利。因此,当其拿起专利武器准备维权时,却被别人搜集到在先公开证据而提起专利无效。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这种现象在国内很普遍。下面就介绍笔者做过的一个案例。
东莞铭晋家具公司认为武汉某公司生产的四款产品涉嫌仿冒其“北美之家”系列家具产品,构成专利侵权,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武汉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损失400万元。
东莞铭晋家具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四件外观专利分别是:
1、专利号为ZL201230267055.0,名称为“桌子(四)”的外观专利;
2、专利号为ZL201330121691.7,名称为“碗碟柜”的外观专利;
3、专利号为ZL201230263923.8,名称为“沙发(一)”的外观专利;
4、专利号为ZL201230263842.8,名称为“床(一)”的外观专利。
针对上述四件外观专利侵权指控,武汉某公司委托我发起无效反诉请求。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仔细研究了原告的专利情况,认为上述涉案专利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较大,并展开了现有设计的检索工作。
网上公开证据
经过仔细检索,我发现原告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对新产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将该产品的图片在网上公开。比如名称为“桌子(四)”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6月21日,但是在天天家具网、新浪家居、新浪博客、QQ空间、烟台论坛等网站上早在2011年就已经出现该产品的图文报道。针对上述证据,请求方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然后以该公证书为证据提起针对上述四件外观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后,原告才发现其专利策略所存在的重大失误。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原告在专利申请之前,即已经将其产品外观在网上公之于众,则该网上公开的相关图片实际上就已经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原告由于其专利策略存在重大失误,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将产品在网上公开,因此当其专利权受到侵犯、市场份额遭到对**占,准备拿起专利武器进行维权时,才猛然发现这件武器根本不堪一击。很多企业在推出新款产品后,往往会出现竞争对手的跟风模仿,如果不积极申请专利或专利策略存在问题,则会导致很大的隐患。如本案中原告在专利申请之前即已将产品在网上公开宣传,导致其无法维权,不禁令人扼腕叹息。针对被告提出的无效宣告反诉请求,原告不得已撤销了专利侵权指控。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原告的四件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被告虽然涉嫌抄袭模仿原告的设计,却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原告虽然遭到侵权,却维权失败,不禁让人扼腕叹息。

无效审查决定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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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成功帮助武汉某公司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句话没毛病,但是我认可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东西。

    2016/12/21 16: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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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自己的事情,自己在这发,看着特别扭,还反胃。

    我说,常俊虎,你难道不会换个头像和/或网名发吗?

    2016/12/21 17:1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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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这话都说出来了。呵呵。

    2016/12/21 17:5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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