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主动分案的时机
发布时间:2016.12.20 北京市查看:11186 评论:28
现在我的问题是,假定有个母案A,分案出A1、A2,原母案变为A’,如果现在A’已经被授权,那A1和A2还在审查过程中,此时A1和A2是否还可以继续分案?
我的理解是,既然A1和A2已经分出来了,那它们除了和母案有同一个申请日之外,在其他方面都应该是独立的,因此不管母案的状态如何,都不会影响到A1和A2的分案。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如果A'已经结案(授权、驳回、撤回等),那A1和A2不管什么状态,都不能再分案。分案实现取决于最早的一个母案申请的状态。
不知道实践中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具体理由又是如何,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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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慕容
[7]思博铁粉
主题:75 回帖:2221 积分:32088
yaoqingml
2016/12/20 15: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江郎
杨老师,您好。
首先,母案A即使分出A1、A2,一般也不影响其本身,所以一般并不会变成A’。
另外,如果母案A获得授权(授权、驳回、撤回等),其子案A1、A2就不能再进行分案了,根据的法条就是R42.1: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附R54.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我个人的实际办案经验中,就遇到过R54.1规定的最后一天上午递交分案,下午缴纳母案授权费的情况。顺序反过来,可能就不行。
2016/12/20 15:4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12/20 16:0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6/12/20 16:0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姑苏慕容
多谢回复。
我主要是考虑到母案分出A1和A2之后,其保护范围就原来的并不一样,为表示区别就用A’表示。当然,母案的申请号、申请日等内容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我难以理解的是,分案分出来之后,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母案的状态应该不会影响到子案才对。
如果说国知局设置的规则是为了防止无休止的分案,恐怕这个理由也有些牵强。毕竟多分出一个案子,就需要多缴纳一份官费。分案申请也不能增加新的内容,无休止的分案下去,对企业似乎也没有什么益处。
现在就是有些困惑,这个规则的意义何在?另外,国外关于主动分案的时机有时什么样的情况?
2016/12/20 16: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江郎
我的工作业务涉及欧洲专利申请,我知道法国专利是可以一直分的,另外,通过思博学院的课程,我也了解到美国也是可以一直分的,前提是子案的“直系母案”不“死”就行了。
说到幕后原因,我想我就借用一下思博学院里一位审查员老师的话,我们国家专利法的很多规定目前就是为了保护我们还不算成熟的科技水平,有些不好理解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限制外国申请人,保护国内产业。所以欧美可以一直分,但中国目前还没走到那一步,不过有朝一日,我想我国的专利法的部分规定还是会趋同于美国专利法的。
2016/12/20 16:3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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