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5000万赔偿的握奇诉恒宝案的判决书、专利文件、美国同族专利文件、美国视撤的同族的审查档案
发布时间:2016.12.19 上海市查看:3241 评论:3
握奇诉恒宝案因为其高额的赔偿额5000万,以及100万的诉讼费而备受瞩目。
笔者在阅读Global君的文章时对此案产生了兴趣,原因在于gobal君在文章中提到了涉案专利的美国同族,在美国审查时因为一篇公开号为2005/0232471的专利被审查员认为不可被授予专利权,然而恒宝在中国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时却没有使用该篇文献。
笔者考虑到可能有几种情况:
1、恒宝发起专利无效的代理人未检索到该专利
2、美国同族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一样
3、美国申请比涉案专利申请日晚,因此文献可以用来评价美国同族的新颖性创造性,却不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4、两国专利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种可能性基本上比较小,一般代理人犯这种错误的可能性比较小,在无效中,参考同族的审查信息是很常规的检索方法,代理人未检索的可能性较小。
笔者阅读了美国同族(申请号为11/817953)的内容与涉案专利,两者的保护范围基本一致,因此不存在因为保护范围不一样导致2005/0232471专利文献在中国无效中不能使用的情况。
美国同族与涉案专利的均享有申请号为2005100901831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因此其提交申请文件的日期对文献评价两个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影响。
经请教出口专利部代理人,AIA之前,对于外国-PCT-美国方式向美国申请的专利,美国专利的有效申请日是指PCT申请日,因此美国同族的有效申请日为2006年8月7日,而上文引述的审查档案中的公开号为2005/0232471的专利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0日,因此这篇文献可以用来评价美国同族的新颖性创造性,而对于中国专利来说,由于这篇文献的公开日在优先权日之后,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美国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同样的专利在中国与在美国的专利的命运的不同。
欢迎对美国专利制度了解的同僚对本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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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17:5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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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15: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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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11: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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