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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语商标申请的“望闻问切”

发布时间:2016.12.16 浙江省查看:1555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王梨华 于 2016-12-16 11:25 编辑

网络用语商标申请的望闻问切
作者:范向红


中医学中人体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采用望、闻、问、切的“四诊”方法来诊断疾病。商标注册申请亦如此。对于商标审查则也少不了从声、形、义等方面进行“望闻问切”而作出“诊断”结果。本文将重点针对网络用语(词)的商标注册申请内容进行相关阐述。

网络用语(词)来源
随着时代进步,尤其近几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用词快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成了众多申请人的众矢之的。这一现象过去有,现在继续,将来还会存在
网络热词的来源较为多样,平时身边常常能听到:有的来自多个词语的浓缩,如“高大上”、“普大喜奔”;有的来自人们日常生活,如“吃货”“吃土”;有的来自网络游戏,如“补刀”;有的由新闻或社会热点演变而来,如“互联网+”“且行且珍惜”;有的由专业术语演变而来,如“心塞”“脑残”;有的由中英文谐音转变而来,如“蓝瘦香菇”“**”……类似热词层出不穷,再加上近几年大家对商标保护意识逐步增强,郎朗上口的网络创意词汇也可降低企业的宣传成本,所以网络用语被用来申请商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选择合适的才是最好的。笔者就常见的关于网络热词注册申请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网络用语(词)能申请注册商标吗?
符合商标审查法律条文,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网络用语(词)只因过度求新求异,导致申请注册通过率较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依然可以获准注册。申请人在选择网络用语进行注册时,切勿盲目跟从,可以与专业商标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原创有内容的品牌才是光明大道。

问题二:网络用语(词)被争相申请注册的原因?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络热词的传播方式与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品牌承载的信息传递方式有相似之处,用作品牌推广能够有效节约宣传成本,而且部分词汇朗朗上口,易于呼叫,所以导致申请人蜂拥而至。

问题三:网络热词的审查标准与普通商标审查有不同吗?
如出一辙,并无不同。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以网络用语(词)自然属于商标申请范畴,只因网络用语(词)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来源及呼叫上有其特殊性,作为商标申请需慎重。

问题四:网络用语(词)在商标申请中主要涉及哪些审查原则?
一般众人熟知的网络热词,大多数情况是该热词被广泛呼叫后,已形成其独有的表达含义,但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商标的实质审查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但是总的遵循原则不变。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的也不允许注册。专利审查中的“三性”(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同样商标审查中也有“三性”( 显著性、合法性、在先性)。

所谓显著性也叫作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相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笔者通过商标查询系统检索,“给力”“也是醉了”这样的网络用语都被驳回,原因为审查机关认为是日常用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而“酱紫”“虾米”名称具有一定识别性含义,注册成功。
合法性和在先性是静态概念,那么显著性可以理解为动态的有的标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经使用有可能获得显著性,“双11”“双12”;而有的标志注册时具有显著性,后期使用后可能失去显著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又因网络用语的特殊性,主要参照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还指那些在社会上得到普遍保持的具有道德意义的风俗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有的网络热词已经通过申请注册程序成为商标,反之也有不少被驳回的情况如广东省连某,在25类服装类别上申请注册“屌丝男”被驳回,浙江黄岩某企业,在35类服务类别中申请注册“吃货”也被驳回,以上商标局与商评委均以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而广州某企业,在30类茶叶产品上申请“蓝瘦”获准注册。

以上均是网络用词,“屌丝男”“吃货”均没有注册成功,“蓝瘦”通过审查,准予注册。因此就有了网络热词悲喜剧之说。所以作为申请人需要更多认知网络用语的出处来源以及含义褒贬程度进行选择性申请。

还有一部分用语,因审查视角不同,则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近期热议的MLGB”商标,因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认为有“****”的含义,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予以无效;同理是否也可以认为“TMD”有 “他妈的”含义,从商标系统检索显示,已有不少注册成功。网络用语的注册申请有时也像是“雾里看花 水中望月”, 事实上,在该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考量上,审查员由于阅历、思想观念、性格特征等因素的不同,对此商标的观感可能大相径庭。

网络用语作为商标也可能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如福建某公司在29类肉类上申请注册,被驳回;而北京某企业将“小鲜肉”商标申请注册在36类**服务,获准注册。同样的商标,因产品/服务类别区别,结果截然不同


  所谓在先性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此情况下,商标管理部门将会给先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事宜,而驳回后提出的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是同一天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则受理最先使用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的这一规定一般被称为申请在先原则。网络用语的申请同样适用该审查标准。笔者随机在商标查询系统检索到“我想静静”商标在第5类中,北京某两家企业分别提出,申请日期分别为2015719日和20151113日,前者获得注册,后者被驳回。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非诚勿扰”除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成功外,相关服务产品上均被提异议或者驳回。


问题四网络用语(词)适合申请注册商标吗?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内容分析,网络用语(词)用于商标申请整体缺乏显著性和原创性,对于企业而言,这样的标识大都不符合企业发展理念,赋予不了商标实质特有的含义,非常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使用。网络用语(词)只有短期效应,风靡一阵过后就退隐江湖,况且商标注册申请一般需要1年左右时间,即使申请成功,该标识可能已光环褪尽,不再流行。再进一层而言,网络用语(词)广泛被大众呼叫,很容易通用化,对于申请人而言,注册风险加大。



标签: 商标申请 网络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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