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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审时可否将说明书摘要记载的技术方案补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发布时间:2016.12.14 广东省查看:2182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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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的该欲补入的内容(摘要中的内容)未记载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的话,将此内容补入于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审查员会以“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来驳回的!由于摘要中的内容不算作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

    2016/12/14 14:07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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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luo2310 发表于 2016-12-14 14:07
    如果的该欲补入的内容(摘要中的内容)未记载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的话,将此内容补入于明书、权 ...

    如果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主动修改时可否补入说明书?然后答审时,根据主动修改文本来答?

    2016/12/14 14: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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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cluo 发表于 2016-12-14 14:10
    如果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摘要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主动修改时可否补入说明书?然后答审时,根据主动修改文本 ...

    那样也会被审查员指出“超出申请时的原始说明书”的吧!毕竟摘要不能成为修改的基础(即,原始公开的内容)!

    2016/12/14 14:24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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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些问题在审查指南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2016/12/14 14: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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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uo2310 发表于 2016-12-14 14:24
    那样也会被审查员指出“超出申请时的原始说明书”的吧!毕竟摘要不能成为修改的基础(即,原始公开的内容 ...

    但是摘要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是公开的内容,审查员也可以用摘要记载的技术方案来评价申请的新创性,那么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的部分和事实不就是互相矛盾的说法吗?

    2016/12/14 14:3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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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摘要中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33条中可以作为修改基准的内容,专利法33条写的很清楚。

    2016/12/14 15: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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